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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換車牌照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1-22 19:00:41

A. 天津車牌照不到兩年'能換車嗎

你好朋友、可以正常進行更換車輛的,天津車輛的牌照不到兩年是可以正常更換的,但是要重新換領車輛的號牌,原號牌是無法保存的。

B. 我有一個天津牌照車,六年啦,想換個車應該怎麼弄

先賣了,然後網上申請更新指標,買新車。

也可以直接去4s店估價 ,如果價格合適4s店就全可以弄了

C. 在天津, 名下兩輛機動車 其中一輛已經牌照換過一次車了,想換車,其中一輛車已經更換過指標了怎麼辦

沒有問題的另一輛可以過在你老婆名下

D. 我的車是天津牌照,想更換一個天津牌照號,怎麼辦手續

簡單,弄丟,然後找回來換一套手續

E. 本人名下有輛津牌的車,換新車想用舊車的牌照,然後把舊車遷到外地去也上在本人名下,該怎麼辦理。

天津本地更換車輛,使用原號牌,可以在車輛登記車管所辦理,但是你得先去把舊車遷移到外地,在落本人名稱時,需要在異地取得暫住6個月以上條件方可申請暫住地機動車落戶。你的舊車遷移走後,原號牌保留3個月,可由新車在限定時間內使用,超出自動收回。

F. 天津汽車置換車牌怎麼辦

去公安局備案,,然後去車管所去重新申請辦理機動車牌照

G. 名下有輛天津牌照的車,又買了新車想用舊車的牌照,把舊車上個外地牌照,也辦在自己名下需要怎麼辦理

名下有輛天津牌照的車,又買了新車想用舊車的牌照,把舊車上個外地牌照,也辦在自己名下需要怎麼辦理。去車管所辦理即可

H. 在天津市如何更換機動車號牌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咨詢網站: 天津政務網(www.tj.gov.cn) 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網(www.tjlegal.gov.cn) 咨詢單位: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電 話: 24539021,24539022,24539353, 24539354 郵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169號 郵 編: 30025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 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 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需登記的小客車實行總 量調控和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一 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要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 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 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 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 配置額度為10萬個,按月度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 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萬個,以 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5萬個,以競價方式 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 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 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 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 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 第五條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主管 部門,加掛「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 市調控辦)牌子,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管理工 作,並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 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 文件等工作。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 發展改革、商務、工商、質監等相關政府部門和區縣人 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 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問 責。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 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調控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取一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 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定。一個申請編碼只能選 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 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 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後提出的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定網站提出申 請。需要現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 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服 務窗口提出申請。 市調控辦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 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 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 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登 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的組織機 構代碼證,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 共計5萬元以上; (二)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 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 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 (三)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 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取得市發展改 革部門的核實憑證;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登 記企業,當年新開工1億元以上工商業投資項目已完成 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取得市發展改革部門 的核實憑證; (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 證。 第十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 取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 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 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新注冊的企業在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 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 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上 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 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1億元可 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不超過4個申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當 年新開工工商業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 個申請編碼,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2個申請編 碼。 (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 第(一)項、第(二)項對應企業申請編碼數累計達 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 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 再增加1個編碼。 單位取得指標後,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 數量。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定執 行。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 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 國人; 4.持有效天津市暫住證或居住證,並在本市連續兩 年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 市戶籍人員。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 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 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 增量指標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調控辦歸集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24 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 發送至發展改革、公安、國稅、地稅、人力社保、工 商、質監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市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 市戶籍信息、非本市戶籍人員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信息;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台地區居民、華 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況;市公安交通管 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 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 審核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注冊 登記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投資額信息。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市調控辦。市調控辦對通過審 核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 審核的,說明原因。 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 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 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四條 市調控辦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 果,於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 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按照市調控辦規定流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增量指 標申請,市調控辦應當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經復核異 議成立的其他指標申請,市調控辦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指 標證明文件;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 由。 第十五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 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 留期滿後失效。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 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 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在服務 窗口申請延期,並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 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六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採取搖號方式配置,普通 車增量指標採取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 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市調控辦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布搖號和競 價結果,並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 文件。 第十七條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每月1次。 市調控辦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 劃配置數量,並於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 日則相應順延。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市調控辦應當提 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十九條 競價所得收入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接 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二十一條 市調控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 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二條 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布增量 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 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 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 參與競價,並在提出申請後,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 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准繳付競 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 第二十四條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 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五條 競價採取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 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 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 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 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 准。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按照 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布 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競價成交後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 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 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 用於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調控辦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 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並在買受人繳清競價成交相關 款項後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普通 車增量指標,市調控辦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 置。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節能車增量指標, 市調控辦將其調整為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次月搖號配 置。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 完成車輛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單位需要更新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二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 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普通車增量 指標競價方式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條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系 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小客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 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市調控辦辦理放 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 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市調 控辦應當根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 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個人車輛 更新周期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 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市調 控辦應當自收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津自帶小客車 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 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五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 險車車輛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 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單位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憑有 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 指標。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車輛登記 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 客車,憑法院、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 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但不產生更新指標。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轉至名下無車的 一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無需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 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 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 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 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 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 標。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不產生更 新指標。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 被盜搶後,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 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 指標申請。 (一)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追回被盜 搶車輛後,可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 或者在使用指 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 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 (二)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 搶證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 業務後,攜帶相關材料,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 諾書,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標。 (三)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 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 指定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通過電話預 約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60日 內,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小客車車輛購 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到本市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業務, 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一)車輛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 除外; (五)計程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需要改 變車輛性質的。 第四十三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和 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 為放棄指標。 第四十四條 節能車指標只能用於節能車登記。 更新指標只能用於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登 記。 其他指標只能用於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登記。 第四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置節能車和新能源 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 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 分工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准、工作流 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 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 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 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市調控辦、各審核部門和監察 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 行檢查職責。 第四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指 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市調控辦取消該申請人 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 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 市調控辦收回指標,並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 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 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省 (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 的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 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指標申請條件,競 拍成功後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調控辦共同出具 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 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是指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 其他組織。 (二)小客車,是指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三)節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 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節油 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小客車。 (四)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 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純 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者燃料電池小客車。 (五)稅款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合計稅款總額,不含滯納金、罰 款和退稅。具體納稅數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准。 (六)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 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身份證明是指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 證明。 (七)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 質為「出租客運」、「租賃」、「教練」等的小客車。 (八)計程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教練 車,分別是指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使用性質 為「出租客運」、「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教練」的 小客車。 (九)服務窗口,是指市調控辦指定的辦公窗口。 (十)本辦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後」均包含本 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實施,試行期一 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 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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