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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落戶為什麼那麼多

發布時間: 2022-06-16 21:47:21

A. 廈門戶口有什麼好處啊,為什麼那麼多的外地人都削尖腦袋往廈門擠戶口。除了孩子這個因素以外,還有什麼好處

除了孩子入學之外,比如就業、社會保險、各種城市中享受的待遇,沒有這個戶口都沒有

B. 應屆畢業生可以落戶廈門集體戶,請問落戶廈門有什麼好處么為什麼那麼多人想落戶廈門。

1. 廈門的社保醫保高,一個月要交700多。到時你到公司後,公司為你交一半。若你是外地戶口,只有350左右,公司只為你產175。言下之意,一年社保醫保為你多賺了2000多。

2. 為以後定居下來作準備,小孩子讀書,辦護照這些比較方便。 廈門的行政效率還是比較快,且比較透明。不像有的地方,要送禮或辦事人員經常不在,去「開會」或「下鄉」了

C. 落戶廈門有什麼優勢

這個具體看個人的需求,也不算完全的優勢,比如說,戶口落在廈門按照本市戶口繳交職工社醫保,繳費比例和社保卡劃撥金額不一樣,就醫報銷的比例也略有不同,而且家裡小孩有戶口入學的話就按照戶籍所在地劃分片區,不用像沒戶口的小孩一樣積分入學,再有就是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和租賃房等等,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D. 教你如何落戶廈門!廈門落戶新政全解析

島內暫住8年、島外暫住5年,有望落戶廈門;爺孫可以隔代投靠,女婿可以投靠丈母娘,前提是在島外;原屬島內戶口後遷居島外的,符合條件可遷回;藍印戶口將退出歷史舞台…… 新規1 島內住滿8年 暫住證可換戶口 解讀:房子在哪個區 戶口就落在哪個區 外來人員落戶思明、湖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8年;2、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8年;3、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4、擁有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5、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落戶島外四區,上述條件前兩項,只需連續滿5年即可。解讀: 「連續」——2001年到2008年辦了暫住證,2009年沒辦,2010年又辦了,中間空了一年,就不能算連續。社會養老保險也是如此。 「滿8年」——原則上,是要「截止申請落戶之時滿8年」。假設2001年至2009年辦證,2010年沒辦,則無法申請落戶。但在實際操作中,警方將採取更加人性化的措施,確有原因不得不暫離廈門的(如公司工作調動),滿足「連續8年」等其他條件,可以考慮給予落戶。 「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不管房屋面積大小、不管一手二手,只要擁有所有權,哪怕只是30平方米的二手房,也行;房子在哪個區,戶口就落在哪個區。相比此前島內購一手房150平方米以上、島外80平方米以上才能落戶,新規做出了重大調整。 據統計,在廈門辦理暫住證超過8年的外來人員,達19.06萬之多;不過,「連續8年」的,只有1.5萬人。另外,連續繳交社保超過8年的外來人員,全市約有3萬人。取上述1.5萬人與3萬人之間的交集,並滿足有房、有勞動合同、無犯罪和違反計生記錄等條件,就是可以嘗鮮「暫住證換島內戶口」的人。

E. 關於廈門戶口

肯定的說,你戶口放在老家就對了。
首先,現在的風潮已經由以前的「農轉非」變成了「非轉農」了,你不見很多城裡人想方設法要把戶口給弄回去嘛,如果不出預料的話,在放出拆遷修公路的風聲前,你們村的戶口都已經凍結了吧,只能出不能進。拆遷補償都是按所謂的原居民標准補的,也就是在老家的有一個算一個,出嫁後遷出的不包含在內,我以前一東山的哥們,07年的時候好象補了10萬/人。
其次,我感覺廈門戶口現在的作用就是參加一些單位的考試,如醫院、銀行有加分的待遇,還有就是以後小孩開始上學的時候擇校有讀公辦幼兒園的福利,你現在工作也搞定了,也才剛大學畢業,等過幾年小孩讀書的時候,戶口也該遷過來。
至於對工作的影響,我感覺不是太大,廈門做為一個經濟特區,雖然不是什麼移民城市,但是外來人口還是佔大多數的,公司給外地戶口的員工要全額繳納醫保社保失業工傷,而廈門戶口繳納的會比較多,自己也要繳納一部分。
現在廈門基本上都不會把評級、考職稱跟戶籍掛鉤了,相信以後更不會。
其實我有個好的建議:你可以找個廈門的女朋友啊,不管將來你戶口要不要轉過來,至少小孩讀書跟買房都不是問題了。

F. 廈門戶口的好處

1 醫社保
廈門戶口可以享受較高的醫社保,提高醫社保,可以享受低保、社會保險、學生醫療保險
「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1%(非農業戶口)14%(農業戶口),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 8.5%,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4-1.2%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2學習教育問題
從教育方面來說,擁有廈門戶口在廈門就學不用繳交借讀費、
小學優先進入公辦小學(非本地戶口只能等小學安排完畢本地戶口生源後才能向非本市戶口開放)、
初中根據電腦派位就讀(非本地戶口或非藍印戶口只能就讀於逸夫中學或民辦初中)、
高中名校成績好的話不用交納4萬元借讀費(非本市戶口進入名校即使分數達到免交擴招費的要求也要交納擴招費)、
進入大學享受廈門各大學校面向廈門招收學生,就是高考分數更低就可以上廈大(一般比面向全省低20-50分)等等;
3、申請經適房、限價房、廉租房
4、出入境
從辦理出境入境來說,暫住證雖然亦可以辦理,不需要回到原籍。然而有一些地區如台灣等有限制大陸戶籍自由來台(擁有廈門、上海、北京等城市市民可以直接往返台灣)的規定,如果有廈門戶籍將會很容易往返台灣旅遊
5.在大城市中戶口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沒有本地戶口,工作不方便、不能申購限價房、子女讀書不方便、需要辦暫住證,買保險受影響、評職稱受影響、使得出國旅遊辦護照和辦各種證明麻煩,找工跳槽沒本地戶口受限制。
6學生E通卡打折、享受廈門的一些優惠待遇、辦理旅遊年卡,公務員本區考
而非本市戶口則沒有此類優惠;
還有很多你沒看到的優勢啦

G. 成為廈門戶口有那些具體好處

在廈門讀書比較方便 其他沒有什麼優勢,就業的時候廈門企業倒不喜歡招廈門戶口的 這戶口能有什麼好處啊... 主要是看個人. 戶口只是代表你的成長環境而已.. 在廈門讀書不要交錢~~廈門比南昌漂亮多了,發展也更好,我去過南昌的,你看看機場的規模就知道了,南昌那個機場...

H. 廈門戶口有什麼好處

免去很多麻煩

I. 廈門落戶攻略,廈門戶口有哪些好處

有廈門戶口有啥好處?
從教育方面來說,擁有廈門戶口在廈門就學不用繳交借讀費;小學優先進入公辦小學(非本地戶口只能等小學安排完畢本地戶口生源後才能向非本市戶口開放);初中派位就讀(非本地戶口或非藍印戶口只能就讀於逸夫中學或民辦初中);高中名校成績好的話免交4萬元借讀費(非本市戶口進入名校即使分數達到免交擴招費的要求也要交納擴招費);報考大學的話,廈門各大學校面向廈門招收學生(比面向全省低20-50分)等等。
從社會保障來說,廈門戶口可以享受低保、社會保險、學生醫療保險、學生E通卡打折、享受廈門的一些優惠待遇、辦理旅遊年卡,而非本市戶口則沒有此類優惠;
從辦理出境入境來說,暫住證雖然亦可以辦理,不需要回到原籍。然而有一些地區如台灣等有限制大陸戶籍自由來台(擁有廈門、上海、北京等城市市民可以直接往返台灣)的規定,如果有廈門戶籍將會很容易往返台灣旅遊。
無論你是在那個城市,擁有當地的戶口,才算有了立足之地,享受當地政府給你帶來的政策福利。

J. 廈門落戶

根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調動、錄用、聘用、招收人員及接收畢業生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一條 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調入或人才引進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研究生學歷或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含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本市急需的高級技工,年齡原則上限制在35周歲以下的。享受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特殊津貼、國家或省級學科帶頭人,不受年齡限制。屬本市緊缺專業或重點人才的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接收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畢業資格且符合本市當年度接收政策的畢業生。
調入、引進人員或接收畢業生,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第二條 依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調入、錄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由區人事勞動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由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市組織或人事、勞動保障、教育部門核准,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本市報到落戶後,其配偶、子女憑市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審核簽章的《已婚畢業研究生接收就業情況登記表》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章 投資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三條 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實際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項附加費和減、免、退稅款,下同),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10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50萬元)或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5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30萬元),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按實際投資金額標准入戶或按實際納稅額標准入戶中,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標准辦理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屬企業骨幹員工戶口遷入本市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年齡相應放寬5周歲;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須在企業服務滿3年,並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5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或企業骨乾的戶口。
第五條 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和近期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或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條 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台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國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三章 駐廈辦事機構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七條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並由市經發部門確認後,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 購房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八條 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凡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及海滄台商投資區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戶。
第九條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且在《規定》實施前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原購房入戶政策辦理落戶。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尚無法在《規定》實施前按原購房入戶政策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購買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二)購買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條 本市以外人員購買住房,房屋產權屬多人共有,且產權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一名實際居住在本房屋的產權人按規定辦理常住戶口,其他產權人須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常住戶口。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共有人屬直系親屬關系的,允許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主以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章 投靠和收養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十一條 依照《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滿18周歲子女可按隨父隨母的原則,申請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父(母)落戶。父母離異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投靠撫養人落戶。
第十二條 依照《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子女歸父親撫養的法院判決。父(母)戶口遷入本市前,計劃外生育的嬰兒,不能在本市申報落戶。
第十三條 依照《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本市居民收養子女,嚴格按新《收養法》辦理落戶。對尚未落戶但又涉及高考、參軍等特殊情況的被收養子女,由所在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酌情給予辦理落戶。
第六章 「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的准入條件
第十四條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辦理本市「藍印戶口」。已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符合下列規定的,可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一)自公安機關批准之日起滿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教、刑事處罰,並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自公安機關批准之日起滿2年,曾被評為區以上精神文明積極分子、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藍印戶口」人員尚未轉為本市常住戶口期間,繼續享有原「藍印戶口」政策規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 小城鎮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十五條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及海滄台商投資區鎮、街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到公安部門辦理所在鎮、街道常住戶口:
(一)投靠城鎮幹部、職工居民生活的直系親屬;
(二)被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幹部、管理技術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在城鎮務工滿3年,並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3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的;
(四)在城鎮購買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五)在城鎮經商和興辦企業,投資額達5萬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在區政府或海滄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駐地鎮或街道落戶的人員還必須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條 《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職業和經濟來源是指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興辦企業、務工經商,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遷移常住戶口的人員(未婚應屆畢業生除外),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先到擬落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婚育證明。公安機關依照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落戶手續。無婚育證明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處理到位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不再加註戶口性質,也不得在「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列印戶口性質項目,「戶別」一欄,一律按規定填寫「家庭戶」或「集體戶」。原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已加蓋或列印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在日常戶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條 將戶口從本省其他市縣遷入本市,或將本市戶口遷移到本省其他市縣,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不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註戶口性質。
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遷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或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屬本市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的人口,在遷出時根據其目前所從事的職業,可按本人意願,在遷移證件中加註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在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或者變動登記。公民不得違反規定「空掛」戶口。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落戶。未成年人可隨父母同時入戶,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戶口的父母入戶。
本市以外人員遷入本市,必須落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代理服務機構的集體戶內。
本市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不再強制遷移戶口。
第二十一條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中的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規定》第二十七條中的「生活基礎」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賃公有房屋,且實際居住。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施行。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XM00113-02-03-2003-001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昌平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藍印戶口」和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 戶口遷移實行准入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予以核准入戶。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第五條 戶口遷移應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和海滄台商投資區從寬,遷移入戶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區從嚴控制。戶口遷移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戶口准入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戶口可遷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廈報到落戶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願意到本市工作、但無接收單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先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九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入學時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畢業後符合本市接收條件且已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一條 獲得「市十佳外來青年」、「市十佳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本市以外人員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准、已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房屋產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前款規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屬於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購買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還必須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條件。
第十六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被投靠人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
第十八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廈門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華僑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及上報省僑務部門、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辦理落戶手續。港澳同胞申請在本市落戶,由公安部門負責辦理落戶手續。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及上報上級公安部門核准,按規定注銷外國國籍、取得中國國籍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華僑學生在國內高等院校畢業後留在本市工作,經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僑務部門、市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落戶本市。港澳學生在國內高等院校畢業後留在本市工作,經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三條 從本市以工作、探親、留學、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國出境,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已注銷本市戶口人員,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復其本市戶口。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去台灣地區定居未滿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報經市公安部門批准後,可以恢復其本市戶口。台灣居民以及經批准去台灣地區定居已滿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來廈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門上報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五條 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可按規定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鎮、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或者投有一定資金興辦實業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辦理所在鎮常住戶口。
第二十七條 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和鼓浪嶼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必須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從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將常住戶口遷入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和鼓浪嶼區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區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區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區。
第二十八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九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二)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三十三條 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和海滄台商投資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進條件調入的人才和符合畢業生接收條件的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落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六條 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審核本市招收、調入人員的資格。違反規定審核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劃調整之後,本規定各行政區名稱以新公布的名稱為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