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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詞曲版權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2-06-26 08:48:53

⑴ 別人寫的詞曲,自己是原唱,版權自己已經買下,在音樂發表時,歌曲類型屬於原創作品嗎

別人寫的詞曲,自己是原唱,版權買下在音樂發表時,歌曲類型可以是原創。
法律分析
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也就是說,如果已經購買詞曲版權的話,那麼久依法享有版權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⑵ 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⑶ 詞曲版權有必要登記嗎,登記的話有什麼好處

詞曲是版權的申請我們可以分為兩種理解,一種是文學類的詞曲版權登記方式從而獲取版權,而另一種就是我們的音樂詞曲的版權登記模式了;我國有關於版權的規定是自創作人作品生成的那一瞬間開始就有了版權保護了。
版權不登記的話加入被他人搶險登記的話那麼版權的糾紛就逐漸的釀成了。版權登記十分重要,特別是有關音樂版權的登記更為重要。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有關詞曲版權的登記直接發表出版物,進行版權登記即可,版權的登記的最大特點是增加安全度,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除此之外還可以作為版權轉讓、版權許可的等依據,通過版權的轉讓、許可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收益。
詞曲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即是為了方便創作者有版權的證明依據,為此更好使用版權以及發揮版權的各種優勢。

⑷ 一首歌的版權屬於唱片公司還是詞曲創作者

歌曲如果是創作者寫的的,那麼久歸創作者所有,創作者把歌曲交個公司的人來唱的話,那麼這唱歌的音歸唱片公司所有,一首歌歸根結底就是他們兩個人的版權,如果創作歌曲把版權賣給唱片公司的話,那就歸唱片公司所有了,版權就歸唱片公司,如果沒賣他們兩個還是有合作可能性,如果唱片公司不要這歌曲創作,創作歌曲也沒啥資源。一定版權歸唱片公司所有,你覺得呢?

⑸ 娛樂圈中如果說要買音樂版權貴嗎

對的,很貴,音樂版權很貴的。版權稀缺的時代,內容版權只會越來越貴

但不管是網路的太合,騰訊的中國音樂集團還是阿里的阿里音樂,都在版權上沒有絕對的優勢,所以拿到錢的網易雲音樂有機會。而且網易還有一個優勢就是,作為國內最大的獨立音樂人平台,網易雲音樂上聚集超過4萬的獨立音樂人,知名的比如前陣子爆紅的趙雷、陳粒、李志和好妹妹樂隊等。

所以有時候有錢不一定能買到版權,音樂版權有很多東西要考慮,但是版權一定不便宜。

⑹ 版權是屬於藝人,還是唱片公司,還是出版公司

版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6)廈門詞曲版權怎麼樣擴展閱讀: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⑺ 關於詞曲版權問題。

你好!這是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你的署名權,而且還侵犯了你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你首先要收集你的創作作品證據,然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請求版權糾紛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或者向版權行政部門進行投訴(需損害公共利益)。

⑻ 關於音樂版權

就說鄰接權吧,有些獨立廠牌和音樂家會委託別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權代理公司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這導致很難確認版權所有者與代理方之間的具體授權情況,是否包括新媒體的授權應用、授權的期限以及授權的區域等等。要減少此類的版權糾紛問題,唯有盡可能理清楚源版權所有方和相應的版權證明文案。尤其是在國內,授權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會缺乏源版權所有方的信息。

說到詞曲著作權就更為復雜了,它應當包含100%的詞作者權利和100%的曲作者權利,這中間的詞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而當歌曲被翻唱被改編後,又可能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者的權利,那麼權利就再次被分割。那麼最後的結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數家版權公司按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得到這數家版權公司的集體授權都不能算擁有完整的權利。

圖示的是EMI音樂版權公司在詞曲著作權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幾首歌曲詞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了一非官方機構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為了保障音樂創作者的知識權利不受侵犯,一些國家設立了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下,像中國的音著協(MCSC)、台灣的TMCS、香港的CASH、韓國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屬於此類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官網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似乎比較特殊,但事實上它仍屬於非官方機構,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而已。)

詞曲作者和音樂版權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相應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委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部分版權的版稅,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則抽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運營費用。不同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互為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與香港的CASH簽訂了互為代表協議,那麼CASH會員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稅將有JSRAC代為徵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強調了這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代為徵收部分版稅,因為它們大多隻代為徵收三項公共使用版權的版稅,包括公共表演權、公共廣播權和公共傳輸權。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況,如獨立的詞曲作者把所有的權利全部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項權利具體的應用,像演唱會表演、電台播出、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的使用版稅。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詞曲著作權的版稅大多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的地方,因為像國內在版稅徵收的時候大多並沒按歌曲使用情況統計來徵收,這樣徵收的版稅在分配到詞曲作者或者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一盤糊塗賬,最終詞曲創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明白了嗎?

⑼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知識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