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廈門集美分局戶政科
請登錄廈門市公安局公安網頁,裡面有詳細的關於戶籍落戶政策。
如果符合條件,請拿上你的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身份證、戶口所在地的遷出證明。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號
第二章 常住戶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依照《規定》第五條規定,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調入或人才引進的條件。
市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調入或人才引進的條件作出新規定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國家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 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業和相當於廳級以上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
前款規定的辦事處設立超過10年且正常運作的,遷入戶口人數予以適當增加,但增加的人數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相應戶口遷入人數。
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由市經濟發展部門確認後,可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條《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符合接收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畢業資格且符合本市當年度接收政策的畢業生。
第五條依照《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調入、錄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員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由區人事勞動保障或教育等部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由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核准,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依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留學人員、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憑市人事部門的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第七條依照《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就讀於本市普通高中的外來學生戶口遷移辦法由市教育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依照《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來人員戶口遷入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5年;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年;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四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外來人員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的,應當具備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8年、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依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思明區、湖裡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項附加費和減、免、退稅款,下同),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骨幹員工落戶本市的,還應當擁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該企業服務滿3年並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繼續與該企業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本市重點工業企業及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認定的企業總部(營運中心)的骨幹員工落戶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辦理且不受擁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十條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及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
第十一條依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企業基本信息和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台灣事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境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凡在思明區、湖裡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關於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意見》(廈府辦〔2009〕28號)對前兩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二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五條購買的商品住房,屬兩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於30%的所有權人按規定辦理購房落戶,其他所有權人應當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本次購房落戶。
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共有人屬直系親屬關系的,允許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主以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不具備直系親屬關系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六條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不能辦理購房落戶。
第十七條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親屬,可將戶口投靠遷入思明區、湖裡區:
一夫妻投靠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四父母身邊無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辦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並隨父母落戶。
親屬投靠戶口遷入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依照省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依照《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常住戶口屬思明區、湖裡區遷移至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思明區、湖裡區。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將本戶家庭成員戶口全部遷出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後超過2個月不遷出戶口的,戶籍管理部門按照市公房管理機構的意見將其戶口遷出。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時,原屬思明區、湖裡區的家庭成員戶口可遷回思明區、湖裡區。
第二十條符合《規定》條件遷移常住戶口的人員(未婚應屆畢業生、親屬投靠落戶除外),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由擬落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婚育證明並出具計劃生育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依照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將戶口從本省其他市縣遷入本市,或將本市戶口遷移到本省其他市縣,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不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註戶口性質。
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遷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或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屬本市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的人口,在遷出時根據其目前所從事的職業,可按本人意願,在遷移證件中加註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
第二十二條公民應當在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或者變動登記。公民不得違反規定「空掛」戶口。
戶口遷移應當落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親友家庭戶或社區集體戶的集體戶內。
本市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不再強制遷移戶口。
第二十三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中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三職業和經濟來源是指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興辦企業、務工經商,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廈府〔2003〕14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12月15日印發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戶口管理辦法》(廈府辦〔2009〕314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6月13日印發
❷ 機關單位聘用人員當科長怎麼叫法
是聘用制公務員嗎?如果不是而屬於臨聘人員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的,稱呼就叫x科長或者x科就成了,不必在意,只要不是直呼其名就成,建議拿不準的時候就叫領導,一句領導吃天下
❸ 「科長」指的是什麼級別
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3)廈門戶口科長叫什麼擴展閱讀:
職位分類:
1、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2、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3、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❹ 戶籍科科長厲害嗎
厲害,在地(市)級政府部門中,科長是中層幹部,即是職位,也是職級(有些地市級政府部門為提升檔次,將科長稱為處長,但其實質還是正科級)。
戶籍科,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屬四科之一。掌編審戶口、國籍更易,旗籍、民籍移轉、改隸,學齡兒童就學,宗教信仰,徵兵事。置員外郎一人,主持科務。
公安部戶籍管理系統與基層公安局戶政科的具體戶籍手續有時候會出新不同步,這是由於從基層公安局戶政科辦理戶籍手續到公安部戶籍管理系統錄入的時間上有一個時間差,對這種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
❺ 廈門公安局戶籍科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島外人員投靠島內子女戶口遷移參照上述條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廈門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准工作;市外
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❻ 處長,科長是什麼,一般都是公安廳廳長,公安局局長,派出所所長
【領導職務】
一、國家級正職
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
二、國家級副職
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省(部)級正職
中紀委副書記,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副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職,民主黨派全國委員會正職。
四、省(部)級副職
中紀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五、司(廳)級正職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部委各司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廳、局正職,地級市黨政正職,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
六、司(廳)級副職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
七、縣(處)級正職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八、縣(處)級副職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各司局下屬副職,副調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
九、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黨政正職。
十、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黨政副職。
❼ 廈門市公安局戶籍科
夫妻雙方互遷戶口須具備以下條件:1.夫妻一方有居住地法律范疇的房屋產權;2.戶口遷入方所在地准許遷入的證明材料;3.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計生證明、民政證明等;4.廈門戶口變動的戶口依據。——望參考
❽ 福建省廈門市科長級公務員有哪些
廈門屬於副省級,所以級別相對較高,科長級的公務員大幾千人肯定有,區級所屬各局、辦及街道的中層均為科級,還有為數甚多的主任科員都是科級。市屬局委辦里邊的處里邊普遍科級。
❾ 社保局科長、處長,各關系是什麼,更高的官叫什麼
社保局科長、處長的關系:
1、正處級里有: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局長;省、自治區社保廳各處處長。
2、副處級里有: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副局長;省、自治區社保廳各處副處長。
3、正科級里有:縣級單位的社保局長;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下屬各科室科長。
4、副科級里有:縣級單位的社保局副局長;地級市(地區、盟)社保局下屬各科室副科長。
更高的官:
1、正省部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副省部級;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正廳局級:省、自治區社保廳廳長;直轄市社保局局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屬司司長、局長。
3、副廳局級:省、自治區社保廳副廳長;直轄市社保局副局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屬司副司長、副局長。
(9)廈門戶口科長叫什麼擴展閱讀:
幹部級別 :
一級幹部: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委員長、總理、軍委主席、政協主席 ;
二級幹部:政治局成員、書記處成員、副委員長、副總理、國務委員、軍委副主席、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三級幹部:部長、部黨組書記、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主任、省政協主席、俗稱省部級;
四級幹部:副部級、副省級;
五級幹部:司長、廳長、地級市長、俗稱司局級;
六級幹部:副廳級、副市級;
七級幹部:處長、市局長、縣長、俗稱縣處級;
八級幹部:副處級、副縣級;
九級幹部:科長、市處長、縣局長、鄉鎮長、俗稱科級;
十級幹部:科員、股長、鄉鎮助理、俗稱股級;
十一級幹部:縣以下公務員。
部隊一般在軍級單位的各部下設處長,如軍司令部作戰處長、軍政治部幹部處長、軍後勤部衛生處長等,而相應的師級單位各部只能設科長,如師司令部情報科長、師政治部組織科長、師後勤部運輸科長等。部隊上處長級別一般為正團到副師級。
職責和許可權:
根據社保中心的職能,中心內設10個科室。
(1)辦公室
- 負責綜合協調、會務、上傳下達、督查督辦工作、
- 負責文秘、文件收發和保管、來信來訪等工作
- 負責後勤保障、安全、衛生等工作;
- 負責人事、黨務、工、青、婦和計劃生育、文化推廣等工作。
(2)計劃財務科
-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存的核算管理及預算、決算報告;
- 編制社會保險數據統計分析報告;
- 管理社會保險銀行支出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
- 管理中心日常財務工作。
(3)政策咨詢科
- 負責參保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工作;
- 負責社會保險信訪、咨詢和社會保險事務的綜合性調研;
- 組織社會保險宣傳和培訓工作。
(4)稽核科
- 負責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金的稽核;
- 負責參保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的稽核;
- 負責對舉報情況進行稽核;
- 負責中心業務經辦操作情況的稽核及風險控制。
(5)保險關系科
- 負責制訂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轉移和終止等辦事程序和業務規范;
- 按社會保險法規調整繳納社會保險費標准;
- 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 負責辦理職工社會補繳、補欠費、退款、資料修改。
(6)養老失業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 負責農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及老年津貼的發放工作;
- 負責離崗退養、軍轉幹部、補充養老保險等待遇的代發業務;
- 負責養老保險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 受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負責職工退休核准。
(7)醫療生育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醫療保險、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 負責醫保個人賬戶的劃撥;
- 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的管理;
- 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進行測算,確定支付方式和償付標准;
- 負責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珠海市職工醫療保險服務協議》,並組織開展培訓。
(8)工傷待遇審核科
- 負責核發工傷保險待遇;
- 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 負責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並組織進行培訓;
- 負責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 負責工傷預防、康復的推廣宣傳,正確引導工傷人員進行醫療和康復;
- 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工傷三費的預算、使用計劃及安全生產獎勵計劃。
(9)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 負責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 負責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生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 負責受理因傷病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
- 負責舊傷復發的確認;
- 負責醫療終結後仍需治療的確認;
- 負責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的確認;
- 負責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負責聘用、培訓、管理醫療專家庫成員,組織、安排醫療專家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