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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拆遷有店面怎麼賠補

發布時間: 2022-07-03 08:32:36

A. 廈門企業拆遷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廈門市企業拆遷補償: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通常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及確因搬遷損失的機器設備產生的補償;2、拆遷補償費用一般包含:搬遷前期、過程中產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

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託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託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拆遷人應當按規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託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B. 廈門企業拆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廈門市企業拆遷補償: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通常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及確因搬遷損失的機器設備產生的補償;2、拆遷補償費用一般包含:搬遷前期、過程中產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C. 在建的商鋪拆遷後該怎麼補償

拆遷對正在營業的商鋪賠償標准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D. 商鋪拆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民法典只規定徵收房屋要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但怎樣補償沒有規定,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商鋪拆遷的補償項目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 店面拆遷補償標准一般是怎麼規定的

店面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因店面拆遷造成搬遷或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支付替代店面土地的價差損失、經營損失、停業停產損失、店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搬遷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F. 門面拆遷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門面拆遷是有賠償的。門面作為公民房屋的組成部分,不僅僅代表著居住的房屋,也代表著可以開展經濟活動的場所,所以,門面拆遷除了基本的補償還會有因徵收停產停業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G. 門面拆遷對租戶有哪些補償

一、門面拆遷對租戶有哪些補償
1、門面拆遷對租戶的補償如下:
(1)對於店面拆了租戶的賠償問題,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辦理;
(2)對於沒有約定的拆遷人要支付搬遷補助費以及臨時安置補助費;
(3)如果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
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的程序如下:
1、前期洽談、現場勘察;
2、簽訂評估合同,然後制定工作計劃;
3、外業入戶評估;
4、內業結算;
5、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6、送達報告。送到拆遷戶手中;
7、動遷解釋;
8、報告歸檔。即項目結案,有關的資料結案。

H. 拆遷商鋪面積一賠三賠償明細

拆遷商鋪面積一賠三賠償明細應當依法進行補償,具體包含以下幾項: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充中還包含附著物價值的補償,如對於裝飾、裝修物等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如生產設備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臨時租用存放物品場地所產生的費用,員工的遣散費等費用支出需要徵收方依法進行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其實就是利潤損失,是指因徵收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而產生的損失,停產停業損失一般結合企業利潤、支出和因徵收導致的額外支出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4、根據拆遷政策被拆遷人應當享受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符合條件的企業也應當一視同仁地享受該獎勵。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I. 商鋪拆遷應該怎麼賠償

商鋪拆遷補償通常包括: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