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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行政拘留關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7-08 23:55:50

Ⅰ 想知道: 廈門市第一拘留所地址在哪

廈門第一看守所在湖濱東路與湖濱南路交叉路口的附近,位置是在湖濱南路。公交站是湖東路口東站。旁邊有一個福聯飯店,還一個1801酒吧,再往前走可以見到一個陡坡,上去就是了。還不明白的話,可經直接打的過去。

Ⅱ 行政拘留關押在什麼地方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都是關在拘留所。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拘留所所關押的犯人通常是指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是一種行政拘留,或者是司法拘留。而看守所更多的是一種刑事的拘留,也就是說觸犯了刑法,需要被判處刑罰的人。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Ⅲ 行政拘留關在哪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是拘留所,而不是關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Ⅳ 治安拘留在哪裡關押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人員關押在拘留所里;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Ⅳ 拘留被關在什麼地方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拘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拘押在拘留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Ⅵ 行政拘留關在哪裡

法律分析:被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的被關押在拘留所。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Ⅶ 行政拘留在什麼地方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Ⅷ 行政拘留一般關在哪裡

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根據我國《拘留所條例》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行政拘留在拘留所拘押。

Ⅸ 行政拘留一般去哪

法律分析:被公安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條規定,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