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意外高空墜物致死的賠償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准進行,賠償標准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貳』 因墜樓身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叄』 墜樓身亡後怎麼處理
先確認墜樓的場所,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話,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可以向其要求賠償。
第一,要看交通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第二,死者自己有無責任。
第三,死者的戶口是城鎮還是農村。
如果不考慮死者有責任的話,對方主要賠償以下費用:
喪葬費,為六個月的上年度人均工資。
死亡賠償金,60歲以下的,是城鎮戶口的,按城鎮人均支配收入,賠償20年是農村戶口的按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20年。
還可以要求賠償死者親屬前來處理喪事的誤工費,交通費等。
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第二,判定員工的自殺是否屬於「非因公死亡」,關鍵要看其自殺行為是否與企業有關。有的情況可以發放,有的情況在法律上可以認為員工的自殺行為不算「非因公死亡」,但這最終還要視法院的判決而定。
第三,記得每月5-25日參保單位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工傷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證明、死亡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登記表》到支付部門申請工亡職工待遇。有供養親屬的工亡職工同事還需提供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及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有下列情形質疑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材料:a、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b、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c、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d、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後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外埠農村戶籍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同時提供本人申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協議書》。
工亡待遇原則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在、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本人工資,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兒再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拓展資料】
墜樓死亡賠付標准:
把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計算。他是農業戶口,但是他是否有一年以上的暫住證和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按城鎮居民的標准賠償
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 喪葬費 精神損害賠償金
『肆』 高空墜物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高空墜物致死償包括:交通食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費用,具體的數額需要結合當地的情況以及實際所花費的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伍』 高空作業墜落死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如果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需通過工傷賠償途徑進行索賠,用工單位沒給員工交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全部賠償。 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找存在僱傭關系的僱主進行索賠,具體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來分擔。 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如果系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而致死亡的,死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傷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陸』 墜樓死亡保險是否賠付
法律分析:如果購買的是壽險,購買兩年以上自殺可以得到賠償。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柒』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高空墜物致死要承擔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能找到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找不到的,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