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職後復職
勞動者離職後,又想回公司復職的,建議要提前與公司領導溝通協商,徵得同意後,才能回到原工作崗位的。
② 離職教師怎樣才能復職
離職教師想要復職,最好是去學校找領導問一下有什麼要求或者手續,根據你離職的具體情況才能知道如何復職
③ 辭職後,還能復職嗎
當然可以了,如果你的才華出眾,因為某種原因辭職了,老闆如果需要你這種人才的話,有可能還會打電話你,叫你再回到他們的公司上班哦,有可能還會升職呢。
我想了一下,還是算了。因為在我辭職的時候,是要鎮政府賠了我 1 萬元錢的,據我了解,在我們縣所有辭職的大學生村官中,只有我享受了這樣的好處,那可是將近半年的工資呀。我現在不知道回去繼續當村官行不行,就算行,那至少要把那 1 萬元錢退...
1至3個月,但積極的,屬於審判的少,不辭職。能不能回來。 2,員工辭職後,他們解除了關系和機構,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只有找到另一個單元接受它。 在兩種情況下,你不能回原單位工作,這是沒有文件依據。相反,你可以返回所依據的文件是不是。
④ 如果離職了要想復職麻煩嗎
離職了想要復職是否麻煩,要看公司的規模和規章制度,以及你本人的能力。如果公司很需要你,可能會盡量減少你復職的阻力,甚至如果公司比較小沒有嚴格的制度規定,可能說一聲你就能復職了。
⑤ 勞動法規定非正常辭職後多長時間可以復職求解,謝謝!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本人的決定,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書面通知到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
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⑥ 自動離職可以復職嗎
自動離職,是勞動者惡意的離職行為,如果勞動者當時沒有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會以除名處理,當然,就上公司黑名單了,那麼無法重新回去上班了。
⑦ 離職後如何再復職
法律分析:讓離職員工復職的方式是,員工要求復職的,本人必須書面申請。由原工作單位對其離職前工作表現等進行鑒定審核,對離職前工作表現較好的,原則同意復職的,要由接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公司領導逐級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處辦理入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⑧ 企業離職可以復職嗎
企業離職可以復職嗎?這要看你的公司的規章規定。一般來說,只要與你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不辦理其他開除手續等是可以復職的。
⑨ 離職一個月能還能復職嗎
離職一個月,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能重新入職(不叫復職)。
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系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⑩ 在公司辭職後好久可以復職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保留證據,一個月後如果公司不批准可自行離職,並要求公司結算工資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