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科學的實務操作系統。建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重點,一是建立與完善以監管當局、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二是建立與完善以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減震機制、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操作系統;三是培育以穩健的宏觀經濟環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完善的系統性保護性機制和金融問題高效處理機制為主要內容的有效金融監管條件。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但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還存在著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
。鑒於此,筆者認為,建立我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著眼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並沒有統一模式,關鍵是實現金融監管的便利性、協調性和有效性。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還將持續一定時期,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應重點突出三大系統的建立與完善。
(一)完善監管當局的監管控制系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是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共同構成的。從監管當局的結構狀況看,除中央銀行的監管資源基本與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外,證監會目前只在各省會城市及其他個別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其監管資源狀況只能滿足於對證券機構的市場准入監管和持續營業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還無力顧及到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風險性的檢查與評估。保監會在全國各地的派出機構更少,沒有設立保險監管機構的地區,其對保險業的監管工作主要委託當地人民銀行代理
,由此造成對保險業的監管責權利脫節,監管質量與效率很低。對此,現階段完善監管當局監控系統的重點,一是增設證監會、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使其能單獨完成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對其監管對象的監管任務。二是建立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分級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技術合作,實現對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並表監管。三是各監管當局的總、分支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各分支機構要在授權范圍內,按統一標准行使監管職能。四是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責任制,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及其人員對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應查未查、應查出未查出、查出不報、不依法處罰、執法過錯等行為所負的責任,以促使監管機構及其人員提高素質,規范行為。五是各監管當局要實行本外幣業務、內外資機構、境內外機構、表內外業務的統一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
考慮到加入WTO後,為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對金融機構的並表監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借鑒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實踐,筆者認為,加入WTO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可供選擇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保持現有金融監管的制度結構,對於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可通過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來解決並表監管問題。在實踐中還可以實行以一家監管機構為主的做法,來應付金融業務多樣化的監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國家目前選擇的是此類金融監管模式。
第二種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統一並表監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從而獨自、全面、有效地對業務廣泛的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加以監控。這是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新趨勢。
第三種模式:打破現有的制度結構,在不成立統一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按照金融監管的目標設立幾個監管部門,各部門從各自的目標出發有權審視各家金融機構,組成矩陣式的監管模式。目前,這種監管模式只是一種理論模型,尚未進入實踐階段。
從上述三種模式比較看,第一種缺陷越來越明顯。第二種模式雖然有利但對基礎設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種尚需實踐檢驗。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應分兩步走。第一步:考慮到國內的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等還跟不上,現階段仍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重點是改善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以實現綜合監管。第二步:根據國際金融新趨勢,結合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泥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向混業模式的過渡中,待條件成熟時,可將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將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證監會、保監會合並成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監管當局可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演變的過程看,金融監管大致經歷了行政手段控制為主、標准化指標控制為主、內部模型法控制為主、預先承諾控制為主等幾個階段。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的重點為,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網路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路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帳、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控制系統。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願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並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從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操作系統的建設看,其構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設施、金融監管手段、金融監管隊伍等內容。從我國的現狀看,其完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的准則,是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藉以判斷和約束被監管對象行為的依據和手段。因此,金融監管制度的適用性與完善程度,直接影響金融監管的效果。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我們雖然在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持續營業和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條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實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三是有關制度的執行,缺乏配套政策。對此,考慮到加入WTO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點應突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標准化監管指標體系,逐步統一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二是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標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利、責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與金融機構資產分類相對應的呆壞賬准備金制度;五是建立對金融機構統一的資信評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備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
(二)構建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於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狀態。一是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二是監管信息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使得金融監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出現了正常金融機構正在向有問題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有問題金融機構向危機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危機機構的風險向系統內擴散,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路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路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路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路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風險減震機制。考慮到加入WTO後,隨著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放開,會增加國際金融風險向國內傳導的途徑。對此,我們有必要建立緩和國際金融風險沖擊的減震機制。(1)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標准。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可依據下列參考標准:一是外匯儲備支持外貿進口的時間最低不能少於3個月的進口需求;二是外匯儲備與外債總額之比不能低於30%;三是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之比不能低於100%;四是外債與GDP之比不能超過50%;五是經常項目順差與GDP之比應控制在-5%-0%之間;六是外國直接投資加經常項目盈餘與GDP之比應控制在-2.5%-5%之間。(2)適度調整匯率制度。借鑒世界各國匯率制度選擇的成功經驗,加入WTO後,我國應適當調整,適當加大匯率的浮動幅度,適當放開結售匯限制,避免外匯過多地集中於中央銀行,迫使央行擴大基礎貨幣投放。隨著商業銀行、企業、居民持匯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與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創造條件。
Ⅱ 金融監管體系怎麼越來越國際化了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後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並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於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即屬此類。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於世,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採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藉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是一個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金融監管制度被視為規范管理的典範,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鬆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隨著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使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准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更加註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並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方法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後於市場發展。有鑒於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並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並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四)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他們把這作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貫穿於整個經營管理體制工作中。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於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於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上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在震驚之餘,紛紛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以免重蹈他人覆轍,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製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便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經濟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金融國際化要求實現金融監管本身的國際化,如果各國在監管措施上松緊不一,不僅會削弱各國監管措施的效應,而且還會導致國際資金大規模的投機性轉移,影響國際金融的穩定。因此,西方各國致力於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准。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並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國際化的另一體現是,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於統一和規范。
Ⅲ 金融監督管理局怎麼樣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銷售理財產品;代理銷售基金、信託產品;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總行授權的外匯借款;總行授權的外匯擔保;結匯、售匯;通過上級行辦理代客外匯買賣;代理國外信用卡的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總、分行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的其他業務。(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憑許可證明文件或批准證書在有效期內經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在陝西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621892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88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Ⅳ 今年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將進一步完善嗎
4月8日,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掛牌現場,「一委一行兩會」負責人悉數到場。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金融監管邁向了新格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胡濱認為,金穩會將重點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以此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事權劃分的要求,督促各級地方政府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要求,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在金穩委的統籌協調下,中國銀保監將更好擔負起對銀行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責,也將為金融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積累寶貴的經驗。未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朝著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統一方向發展的思路已經清晰顯現,進一步整合的趨勢也十分明朗。
Ⅳ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什麼
「四位一體」的監管方式體系 1、央行監管。人民銀行監管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範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範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目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資料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 2、自我約束(自律)。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我們要著重於: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網路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路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賬、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目前要盡快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金融機構自我約束機制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重要內容。 3、行業自律。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願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並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行業自律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方式體系的有益補充。 4、社會監督。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範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範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Ⅵ 如何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金融體系與現代金融體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金融市場體系結構尚不合理,資本市場的發展結構失衡,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從金融市場主體看,金融組織的國有產權比重過大,民營金融企業比例很低。金融環境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較為脆弱。
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 穩步推進各類金融市場的建設與發展,促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及外匯與黃金市場的協調發展。對於資本市場,要重視債券市場的建設與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
系,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3) 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對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予以正確引導和適度支持,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外資金融機構的協調發展。
(4)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5) 樹立科學的金融發展觀,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發展績效和風險防範三者關系,在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中,統籌好金融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者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支持。
Ⅶ 地方金融監管局是什麼單位
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
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該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該辦法僅指出是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並未具體指出是哪個部門。省級行政區是中國最高級別的行政區(中國一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中國現行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該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何為「中國境內」,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用語中,「境內」特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聲稱擁有主權的台灣地區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因此,上述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香港、澳門2個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
以廣東省為例:
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省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等建設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櫃台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五)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以及防範、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問題,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六)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統籌協調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金融監管體制選擇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在確定金融監管的管制邊界時,應考慮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權的邊界確定。金融規制和放鬆管制 、 降低交易費用的平衡 。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金融監管機構要實現從分業監管到綜合監管,並不容易。三家監管機構的合並並非易事。每家機構各有監管優勢。理想做法應該是監管機構業務互補,並各有側重。這樣,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但是,是否有必要在三家監管機構之上設立一個更高的實體機構——監管委員會?現實中,三家機構均直屬於國務院。國務院本身就可以管理這三家機構,更何況協調?在三家機構上再設監管委員會,實屬多餘。機構設置上的疊床架屋,只會增加監管成本,而不一定會提高監管效率。如果一定要有一個專門的監管委員會協調不同的監管機構,那麼這樣的做法也只應該是短期的。從長期來看,不同監管機構應該走向融合。
金融監管必須將防範金融風險作為最主要的任務。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出現就意味著所有的金融監管的失效。金融監管需要建立預警指標的監測的基礎之上。隨著新經濟的出現,哪些新的預警指標才能更合理地用於金融風險的預警,仍然需要深入的研究。「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確立讓金融監管不再只是微觀事務,監管還必須兼顧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金融監管需要考慮的目標越多,對監管者素質和監管基礎信息的要求也越來越多。
在混業經營背景下,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乃至合並是大勢所趨。合作應該達到什麼程度?是水到渠成,還是外力推動,加快監管機構的合並?即使合並,這里也會有監管機構內部的分工協調問題。如果有辦法做到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充分協調,那麼不合並也不是不可能的。至少這也可以是階段性的選擇。確實,維持現狀的好處是,金融監管可以更加專門化。無論選擇什麼樣的金融監管體制,除卻順應規律,讓最有效率的監管體制發揮作用,別無他選。
金融監管體制選擇關系金融體系穩定與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中國現行的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在內的「一行三會」體制已表現出一些與金融業不相適應的地方。
無論選擇什麼樣的金融監管體制,都旨在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