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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合同約定交不了房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7-24 22:10:52

① 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已經過了,但是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該怎麼辦

1、如果你和開發商簽的是正規合同(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制式合同,有的地方也有地方制定,如青島的是由青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青島建設委員會制定),那麼在合同中對於開發商延期交房會有明確的規定,按照約定即可確認你能夠獲得的好處或者補償,如果不懂可以去房產管理局(處)或者房產交易中心去咨詢;如果不是正規合同,那麼如有約定(公平合理)則從其約定,如無約定或者約定有明顯的傾向性那麼本合同屬部分無效合同,可以委託律師直接起訴,也可以按照已付房款,在預期後第一個六十日之內按日萬分之二索要賠償,六十日之後按照日萬分之五索要賠償,也可以在預期六十日之後除上述賠款外,退房並索要已付房款1%的違約金。
2、不能同意其改簽日期的要求,可以簽補充協議。雖然其改日期和在改動之處蓋章並由購房者蓋手印之後合同有效,但是這種做法會損害你的利益,改動之後中間會存在太多的隱患和不確定因素,例如開發商不認賬,認賬確少賠付,其他未知情況等等。而且雖然信任是合同的前提,但是一切牽扯到變更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情,一定要落實到文字。而補充協議是最常見,最適合的方式,因為在合同上修改相當於最初合同約定發生了變化,補充協議是一個新的協議,兩者的區別或者補充協議比前者的好處是,補充協議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簽補充協議時候要注意,補充協議會影響到合同未履行部分,即你不能同意開發商改動交房時間,可以同意其給過渡費並確定新的交房時間你就放棄索要其他賠償的權利;還要約定再過了新的交房時間的話的處理方法。一定要注意與原合同作比較,不要有遺漏或被開發商曲解或者改動的條款,還要注意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3、關於漲價問題不必理會開發商的恐嚇,現行合同法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採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簡單理解就是,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如房價上漲,則按照原房價,如房價下跌,則按照新房價,這點是毫無疑問的,只是確定房價有難度需要評估機構等等手續,如果你不想開發商再給你降價,那就不理會他的漲價恐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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