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廈門落戶最新政策2023
一、優化部分落戶政策
(一)吸引先進模範人物和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戶。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功勛榮譽獲得者、國家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在閩工作入選的
國家人才(科技)計劃、省級人才計劃的人才,經認定的省級高層次人才(特級和A類、B類、C類),以及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業或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落戶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二)獲區委、區政府授予區級「勞動模範」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相應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人社部門確認後可落戶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茄粗可隨遷:
1.已在本市就業的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生;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往屆畢業生;
3.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生;
4.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畢業生。
(四)為機關、企事業單位骨幹人才和產業技術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提供便利。經組織、人社、教育等職能部門錄用、招調的各類人才,或經工信、科技、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引進的各類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五)優化投靠落戶。夫妻投靠的,取消被投靠人來廈落戶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結婚登記時間滿1年,夫妻復婚的以復婚登記時間作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限的起算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被投靠人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繼子女不能單獨投靠具有法定撫養責任的繼父或繼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被投靠子女來廈落戶年限要求。
二、促進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和翔安區就業落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人社部門確認後可落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1.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學歷畢業生(國家學信網可查詢);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
3.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2015年6月以後畢業的技工院校畢業生;
4.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人員,持有效居住證,且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擁有自建住房、集資住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
5.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屋用途緩納掘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二)吸引企業骨幹員工落戶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骨幹員工,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滿3年並在該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不含補繳),續簽勞動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2.除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外,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人民政府認定符合區位發展需要的企業骨幹員工,以及火炬管委會認定的其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下屬企業骨幹員工,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滿3年並在該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不含補繳),續簽勞動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三、其他規定
(一)市人社局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等就業群體落戶實施細則,按計劃辦理人才引進、遷入人員社保審核工作;市統計局負責提供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單,市工信局負責制定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骨幹員工落戶申請
操作指引;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和火炬管委會負責制定所屬企業骨幹員工落戶實施細則並發布企業名單;市教育局負責制定新落戶適齡兒童就學統籌辦法;市公安局負責辦理外來人員落戶隨遷、投靠落戶等審核遷戶手續。
(二)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以及其他違法犯罪的記錄。在落戶辦理過程中,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是指依法辦理本市就業登記且在廈就業單位連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3個月。
(四)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擁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規定內容與此前本市相關戶籍政策不一致的,
⑵ 廈門戶口遷移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
1、當事人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隸屬思明區的,除大學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辦證大廳申請;隸屬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祥平派出所轄區的到同安區行政服務中心申請),無調查事由的,當場辦結。
2、戶口由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移入思明區或湖裡區的按照《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辦理。
3、戶口在思明區和湖裡區之間遷移的,當事人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隸屬思明區的,除大學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辦證大廳申請),無調查事由的,當場辦結。
廈門公民市內移居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的戶籍可以在思明區或湖裡區之間相互遷移,在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之間相互遷移,或者從思明區、湖裡區,移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戶口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且滿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周年,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可將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
廈門公民市內移居申請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合法固定住所憑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協議、出生醫學證明等)。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社保繳交憑證(近三個月);
4.當事人戶口登記為集體戶或公共地址或拆遷地址的,須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內無房承諾;
(四)島外四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和翔安區)公民的戶籍移往思明區、湖裡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和《廈門土地屋產權證》復印件。權屬人為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權屬人為兩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權屬人關系證明;
4.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
5.申請人的社保繳交記錄清單。(申請人持身份證至各行政服務中心自助終端自助列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驗。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證明,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