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廈門資訊 » 廈門食品國檢多久一次
擴展閱讀
杭州怎麼取出公積金 2025-02-05 06:42:13
為什麼廈門小吃都很鮮香 2025-02-05 06:36:37

廈門食品國檢多久一次

發布時間: 2023-08-24 16:06:17

❶ 廈門國檢什麼時候結束

9月30日。根據查詢廈門市的國檢公告。公告顯示廈門市第六屆全國文明城市檢查起止時間是2020年9月20日開始至9月30日結束。國檢的過程是檢驗政府行為是否到位、督促各級政府認真履行教育職責的過程,是各省(市、縣)總結工作、尋找差距、彌補不足、繼續前進的過程,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的過程。

❷ 在廈門海滄區想開餐飲店,需要辦理哪些證件辦理營業執照在哪裡辦好辦嗎

您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您可以到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地址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43號新工商大樓

辦理營業執照的流程:

1、准備5-10個公司名稱;

2、確定公司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和經營范圍等;

3、到工商局辦理公司名稱核名;

4、攜帶所有證件、申請資料到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5、到公安局備案的刻章點刻制公司印章;

6、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到銀行開立基本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

3、相關工作人員的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環境及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等相關材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1、將材料提交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相關工作人員將對經營場所進行看點,核查經營場所物品擺放是否合理,操作區與就餐區是否區分開等;

3、生產設備、環境、衛生條件都滿足條件,便會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❸ 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生鮮食品,是指種植、採摘、養殖、捕撈形成的,未經加工或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生鮮農產品,包括蔬菜、瓜果(林果)、食用菌、畜禽及其產品、水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生鮮食品安全,是指對生鮮食品中的農葯、獸葯、抗生素、生長激素、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進行控制,使其符合安全標准,以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辦法所稱安全標准,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中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准。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出口生鮮食品的檢驗、檢疫,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食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生鮮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衛生、農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貿易、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行業協會制定並推行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生鮮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第二章生鮮食品的生產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編制符合衛生、質量、環境及其他安全標準的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規劃,制定措施,扶持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的設立和發展。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農業生產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對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大氣、土壤、水等生產環境進行重金屬、抗生素、農葯、獸葯殘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進行生鮮食品的生產。第八條生鮮食品的採摘、收獲、屠宰、捕撈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間隔期、休葯期。
禁止在本市范圍內銷售下列農葯及其混合配劑:
(一)甲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葯;
(二)國家、省明令禁止銷售的其他農葯。第九條生鮮食品的種植、養殖及其他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葯及其混合配劑和國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農葯;
(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將人用葯品作為獸葯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葯;
(四)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準的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還應當制定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生產記錄檔案,記載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第十條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建立生鮮食品安全檢驗制度,對其生產的生鮮食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符合安全標準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一條禁止在生鮮食品及其初級加工過程中使用色素,以及在浸泡過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鹽酸氫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二條經過初級加工並且有包裝的生鮮食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准代號、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第十三條本市實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推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鼓勵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鮮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生鮮食品名錄(以下簡稱重點名錄)。
本市對列入重點名錄的生鮮食品制定統一的抽查計劃,由市政府授權的部門依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檢測結果。第三章生鮮食品的流通第十五條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生鮮食品方可銷售。生鮮食品生產者應當出具、出示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的,必須進入生鮮食品批發市場交易。批發市場對進場交易的每一批生鮮食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
大賣場、生鮮超市等需從非本市購進生鮮食品的,應當查驗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並實行抽檢;對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銷售,對沒有檢驗合格證明的應當自行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不具備自行檢驗條件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所購進的生鮮食品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認定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的,可以實行抽檢或者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