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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門頭廣告什麼時候歸城管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9-01 06:20:25

1.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戶外廣告行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設置的商業廣告:
(一)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場地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彩旗、條幅等形式設置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或者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設置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規劃、市政園林、建設、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園林、建設、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編制,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和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市政園林、建設、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編制,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公布。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以及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二)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戶外廣告使用語言文字、計量單位、標志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他人的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取得權屬人的同意。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經營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
(六)法律、法規及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七條利用公共建築物、公共構築物及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其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法定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未取得廣告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第九條設置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必須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但是以交通工具、櫥窗、彩旗、條幅等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不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由廣告發布者在戶外廣告設置之日起三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布者營業執照;(二)設置戶外廣告有關符合安全、環保的技術資料;(三)廣告樣稿或者效果圖;(四)廣告設置場地照片和場地示意圖;(五)場地權屬證明或使用協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在七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同時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地點、內容審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同時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按照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批準的決定,並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需要進行建築施工的,申請人持《戶外廣告登記證》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施工手續。戶外廣告發布者應在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批准後六十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設置的,其《戶外廣告登記證》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2. 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構)築物、場地、公共設施的外部空間設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施的行為:

(一)建(構)築物的外部空間;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以及城區與城區之間交通幹道;

(三)燈桿、電桿、公交車站牌、候車亭、報刊亭、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

(四)廣場、公共停車設施等公共場所和戶外場地;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市政園林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工作並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統一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實施;

(二)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以及跨區和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活動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和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備案;

(三)實施違反本辦法跨區域以及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建立全市統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督、管理、考評的信息系統以及相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可以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委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實施。第六條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實施;

(二)實施本轄區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以及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備案;

(三)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日常巡查、監督管理以及執法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哪大、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共享。第二章設置規劃第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導則,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行業協會、專家、廣告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

(李或豎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原則和類型;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禁設區、嚴控區和宜設區;

(四)詳細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規劃指引;

(五)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要求和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國道、省道、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詳細規劃進行部分調整。第十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團配、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在歷史風貌建築、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

(四)使用危險建(構)築物、其他危險設施的;

(五)使用住宅樓屋頂的;

(六)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宗教場所影響嚴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橋、高架橋以及跨線橋以電子顯示方式設置的;

(八)使用行道樹、透景圍牆或者損毀綠地的;

(九)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