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2廈門高林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廈門高林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產權、應安置人口認定原則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不再按本方案第六點第(九)款第6項「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補助、獎勵」的規定給予補助、獎勵;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 2、轉讓或贈與 集體土地 住宅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築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積。 3、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並計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徵收公告發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給予產權補償安置。 5、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本項目的被徵收人在思明區蓮前街道何厝社區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並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並計算。 6、在計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築面積時, 宅基地 申請表中記載的人口應合並計算。 7、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住宅的,按「拆一補一」,不享受人均50_的政策。 8、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認定辦法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征地 拆遷 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思明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的通知》(廈思政辦〔2014〕92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房屋主體補償 1.貨幣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 徵收房屋 補償單價為徵收項目的 安置房 市場評估均價。 2.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徵收人應安置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面積安置的,超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計算價值。 (三)裝修補償費 1、被徵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續及可認定產權的已建成房屋,其裝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或選擇評估補償。若被徵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結果補償。 2、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未進行初裝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時,應給予被徵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償。 (四)搬遷補助費 以每平方米10元計算,被徵收人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可認定的產權面積部分,若被徵收人選擇現房安置,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若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一次性給予三次搬遷補助費;被徵收人貨幣補償面積部分,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 1、徵收住宅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徵收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過渡期限 在徵收范圍內安置,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徵收范圍外安置,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超過法定過渡期限的,安置補助費按30元/平方米計算。 (3)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起算時點和停發時點 起算時點:從被徵收人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之月起,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停發時點:安置房已竣工驗收,徵收部門應予公告或書面通知被徵收戶交房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時,應一次性補助被徵收人三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補助費,並從公告或書面通知交房時間的下月起,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2、為鼓勵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支付二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其它補償(補助)費用 移水電表、電話、有線電視轉移、空調移機,依據廈價房[2003]119號文件標准(水表補助費500元/戶,電表補助費500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380元/戶,電話移機補助費100元/部,空調移機費150元/台)。 (七)按時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交付徵收實施單位拆除的,可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面積(包括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結合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八)合法權證獎勵 房屋徵收 時,持有《廈門市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或《福建省廈門市鄉村房產契證》的,給予5000元/戶獎勵。 房屋主體的補償標准以及一些補助費用和獎勵等等。我們知道,一般征地補償除了,對於房屋拆遷進行補償還要,對於因 征地 造成的一些損失進行補償,當然值得關注的是如果我們積極遵循政府的規定,還會因此獲得獎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⑵ 2023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房屋重置價: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價。島外的其它地區,另行調節地區調整系數。2、建安造價:按現行建安工程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計算。其中,基礎按平均價,不計因地質不同引起的基礎處理差價 3、成本價:即安置房的綜合造價。一、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擾毀鍵標準是什麼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廈門市城市拆遷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廈門市城市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廈門市城市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余脊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緩巧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廈門市城市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是什麼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不難得出答案。目前,廈門市市區的拆遷補償是參照國家指導標准執行的,即每平方米3300元,對於房屋附著物和安置費等需要再另行計算。但是,不同區的價格可能會有所出入,具體以政府官方文件為准。我提醒,若您覺得您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您還可以選擇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⑶ 廈門市房屋拆遷如何賠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3)廈門征地公司怎麼賠擴展閱讀: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⑷ 廈門工廠拆遷補償標准
一般情況下,廈門企業廠房拆遷賠償標准: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標准補償。沒有房產證的,至少要按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准進行補償;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了: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3、設備折舊處理。不能搬遷的設備和設施,可通過提供發票,進行折舊處理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⑸ 廈門拆遷補償標准2021
法律分析: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⑹ 廈門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勞力安置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廈門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和勞力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按照廈門市至2000年城市建設發展區域規劃,徵用土地規劃區范圍為:
(一)廈門島;鼓浪嶼島;
(二)集美區:(1)集美鎮;(2)後溪鄉的孫厝、葉厝、風林村;(3)海滄鎮的嵩嶼、海滄、後井、貞庵、漸美、熬冠、溫厝、錦里村;
(三)杏林區:(1)曾營;(2)杏林鄉的高浦、內林、西濱、杏林、馬鑾、前場、錦園、西亭村。第三條耕地畝年產值計算標准:
耕地畝年產值,可按前三年的農產品價格實際情況,進行測算調整,年變動幅度超過10%的,每年進行一次調整,低於10%的,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
1989年耕地畝產值計算標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種,畝年產值分別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種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糧食畝年產量分別為2200斤、2000斤、1800斤,價格以國家當年綜合價計算,冬種菜產值每畝為600元,副產品每畝按100計算。
(三)農地:一年種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種蔬菜,產量每畝折原糧分別為1800斤、1600斤、1400斤,價格以國家當年綜合價計算,冬季菜產值每畝為600元,副產品每畝按60元計算。第四條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含原耕地改為菜地、精養魚池、果園、苗圃,負有農業稅、特產稅和糧油定購任務的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補償;徵用市、縣規劃區以內的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二)徵用市定點的蔬菜基地,土地補償費按蔬菜年產值計算,徵用輪種蔬菜的耕地,在規劃區內按50%的蔬菜地補償,徵用規劃區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補償。其餘按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三)徵用果木地、未產果的按工本費1至2倍補償;已產果的根據果樹的生產期和果樹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至6倍補償。
(四)徵用有養殖生產的水面、灘塗或鹽田,按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補償。
(五)林木補償費
(1)幼林按當地林業部門核定的造林工本費的1到2倍補償;
(2)中齡林按成林畝材積產值的20%至40%補償;
(3)成林按砍伐和運輸費用(運至就近公路)補償;
(4)竹林按砍伐的產值的2倍補償;
(5)經濟林按徵用前四年平均每畝產值的3至6倍補償;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歸原經營者所有,如用地單位需要保留竹木者,應另行折價補償。
(六)徵用市綠化林木由園林局按有關規定收費。第五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按其實際損失補償。青苗補償費最多不超過一季;開始協商征地後搶種的作物、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甘蔗在收獲後使用土地,按半年產量補償,收獲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產量補償。第六條安置補助費
(一)安置補助費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規劃區每個應安置的農業人口以一般蔬菜畝年產值的4倍計算,非規劃區應安置的農業人口以一般蔬菜畝年產值的3倍計算。
(二)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非規劃區每畝不得超過10倍,規劃區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村民組,其安置補助費按人均一畝計算。
(四)徵用果園、經濟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地前四年每畝平均年產值的1至3倍計算安置補助費。第七條勞力安置
(一)征地後平均每人實際佔有耕地在0.5畝(不含0.5畝)以上的村民組,由用地單位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不再另行安置多餘勞力。
(二)征地後平均每人實際佔有耕地0.5畝以下的村民組,其多餘勞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單位負責按照每徵用1畝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多餘勞動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為合同制工人。用地單位招收確有困難的,應協助落實接收單位,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安置勞動力的單位(其相應的安置補助費為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1.5倍)。被招收人員應服從統一安置。被征地單位對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應核減勞力安置補助費。
(三)凡土地管理部門主持協商征地方案後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予安置。征地後需要安排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員,要由村委會村民民主評議,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四)征地後人均佔有耕地面積減為3分以下的村民組,按保持人均佔有耕地面積3分計算,其超過部份的農業人口,可就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由批准征地的機關同時審批。徵用耕地每畝轉為非農業人口數不得超過5人。
(五)征地後人均佔有耕地不足2分地的村委會、村民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銷村委會或村民組的建制,一次性轉為非農業人口,同時相應成立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
(六)用地單位接收安置或其他單位代接收安置勞動力的,由用地單位按接收人數,每人增撥3000元,作為社會勞動保險金交勞動局保險公司。
⑺ 廈門市徵用土地補償費用標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徵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經依法批准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規定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在杏林區、集美區、海滄投資區經依法批准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規定標準的90%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在同安區經依法批准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區政府參照本本規定,結合同安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償標准,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條 徵用土地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單位依照本規定標准支付補償費用。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四條 用地單位應按下列規定的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 徵用耕地,屬旱地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屬水田、菜地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
二 徵用有養殖生產的魚塘(含耕地改魚塘)、水庫等水面,按水田補償標準的60%補償;
三 徵用果園地(含耕地改果園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60%補償;
四 徵用林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
五 徵用荒山、雜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准按附表一執行。第五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第六條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按下列規定的標准支付,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一 徵用耕地,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助;
二 徵用有養殖生產的魚塘、水庫等水面,按耕地補助標準的50%補助;
三 徵用果園地、林地,按耕地補助標準的40%補助;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准按附表二執行。第七條 徵用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標准,按附表三執行。但青苗的補償費不得低於4000元/畝。屬搶種的作物(含林果樹)、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第八條 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價格主管部門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平均年產量以市統計部門提供的年度統計報表為准。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本規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獲得批准,已發布征地公告或組織實施的徵用土地項目,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標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獲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組織實施的徵用土地項目,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標准按本規定執行。
附表一:
^^廈門市徵用土地各類土地補償費標准
單位:元/畝
┌──────┬──────┬────────────┬───────┐
│土 地 類 別 │三年平均產值│ 補 償 倍 數 │ 補償金額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魚塘、水庫等│ │ │ │
│養殖水面(含 │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園地(含耕 │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雜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說明:耕地還應補償水利設施攤銷費300元/畝 │
└──────────────────────────────────┘
附表二:
^^廈門市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