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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道路施工歸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 2023-09-24 21:49:58

⑴ 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養護、維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城市排水設施。第四條廈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各區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園林、環保、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行政職責范圍內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第五條鼓勵外商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依照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並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對建設、維護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第九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各項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舊城改造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納入舊城改造區、開發區的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准、規范進行設計、建設。
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和市政技術規范,與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同時設計,同步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方案的會審和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三條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或施工任務。第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1年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確保道路質量,保證設施完好、排水暢通、路燈明亮。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路肩、路坡、路堤、邊溝、擋土牆、堤岸、街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建設預留地等。第十六條鼓浪嶼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嶼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其他各區內3.5米寬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居住小區內3.5米寬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上述二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汽車;
(二)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試剎車;
(四)損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五)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六)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審同意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佔道許可證。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交納城市道路佔用費,並按照審批的面積、期限、用途佔用。臨時佔用期滿後,應立即拆離所佔道路,清理場地;使用過程中造成道路損壞的,由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佔用單位承擔。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第十九條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由市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養護標准負責養護維修,並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佔用費。
市場管理單位可委託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養護維修。

⑵ 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發揮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交通指揮信號系統,交通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交通通訊系統,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交通隔離物,交通護欄,導向柱以及交通指揮崗台、交通崗亭等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關的輔助設施。第三條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和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城市交通規劃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交通規劃的需要,確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峻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會審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峻工驗收,應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第六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部門應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養護、維修,保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好、有效地運行。第七條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動或破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外,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完成施工後應恢復原有交通安全設施,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移動或破損交通安全設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廣告牌、宣傳欄;
(二)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路標、路牌或指路標志;
(三)在城市道路周圍內使用可能與交通標志、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四)在城市道路周圍內設置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設置其他產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體;
(五)在城市道路擅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隔離設施;
(六)在交通安全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標語、宣傳標識、宣傳旗幟;
(七)在交通安全設施上涼曬衣被或其它雜物;
(八)其他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第九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交通安全設施;
(二)剪挖交通隔離護欄;
(三)塗抹、破壞交通標志、標線;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設施附屬的地下管線;
(五)其它破壞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第十條需設置活動交通隔離護欄(以下簡稱活動護欄)的單位,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申請單位的車輛流量及道路條件決定是否設置活動護欄。
經批准設置活動護欄的單位,應有專人看管活動護欄。車輛進、出時,及時開啟和關閉活動護欄,維護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第十一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樹木與交通安全設施須保持必要距離。因自然生長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作用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園林部門協商後予以修剪。城市范圍公路上的樹木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作用時,報經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按規定進行修剪。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蓄意破壞交通安全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設專人看管活動護欄或不及時關閉活動護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動護欄改設固定式護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