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新的廈門二手房交易稅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增值稅徵收規定
1、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下同)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或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稅款計算
(1)個體工商戶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①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②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上述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增值稅徵收規定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3、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4、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6、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附加稅費
計征依據:以應納增值稅額為計稅(費)依據。
適用稅(費)率如下: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計征。
2、教育費附加按3%的徵收率計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徵收率計征
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同增值稅一並征免。
三、所得稅
(一)個人銷售二手房個人所得稅
1、對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裝修費用、貸款利息等可扣除費用的,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原值的,按交易總額(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的1.5%計征。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按收入全額徵收2%的個人所得稅。
2、除文件規定的產權無償贈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贈與房屋價格(增值稅不含稅收入)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贈與房屋價格按以下順序確定:1、贈與合同上標明贈與價格的,按贈與價格確定;2、贈與合同上未標明贈與價格或標明的贈與價格低於評估價的,以評估價確定。
3、個人出售住房,雖有增值的,但只要產權人住滿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產權人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可直接予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銷售二手房企業所得稅
1、一般規定:將售房收入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2、特殊規定:對2012年1月1日之後委託拍賣成交的單位房地產及非廈門市管轄的單位(以下簡稱「異地單位」)轉讓其坐落在廈門市的房地產,按以下規定處理:
(1)單位為正常戶的,其房地產被委託拍賣取得的收入,應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以拍賣成交價為應稅收入,按12%的應稅所得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5%的稅率預征企業所得稅,日後憑稅單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單位為非正常戶的,其房地產被委託拍賣取得的收入,應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以拍賣成交價為應稅收入,按12%的應稅所得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5%的稅率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3)異地單位能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關於該單位異地轉讓不動產經營活動證明的,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按12%的應稅所得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5%的稅率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
售購房雙方以合同記載金額為計稅依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及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五、土地增值稅
個人轉讓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徵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單位轉讓二手房產、地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現行政策規定,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並在二手房產、地產轉讓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六、契稅
契稅由購買方申報繳納,稅率為3%。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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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間的確定:
1、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中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
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即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2、個人將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3、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