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和台商投資區內的一切土地。第三條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對特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特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第四條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市政府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總量控制。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繳納辦法由市政府規定。第二章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應堅持先規劃後開發,先地下後地上,以項目帶開發,綜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的綜合效益。第九條經批准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可以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第十條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年內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動工的,由批准機關無償收回土地,注銷其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拆除,不拆除的給予沒收。有正當理由二年內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能動工的,須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延期動工申請,經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延期動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獲准延期動工的,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非土地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延期動工的,免繳土地閑置費。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獲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的土地用途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經批准增加容積率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批準的建設規模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三條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按規定申請。獲准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須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二個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臨時用地期滿或用地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土地時,土地使用者自接到通知後三十天內應無條件拆除一切設施,恢復地貌。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聯企業,應按征地審批許可權報批。第十五條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政府責成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一)耕地拋荒二年以上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將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
(三)鎮、村辦企業或個體戶用地期限屆滿的;
(四)使用土地不當,使土地遭受嚴重破壞的。第三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十六條凡進行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包括舊城改造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的方式出讓,其具體程序和步驟由市政府制定。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根據土地用途、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由市政府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價格由市政府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價格。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在十五日內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非營利性用地的出讓金,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減免,但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
前款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須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經市政府批准,並繳納相應的出讓金。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2. 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依法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確保耕地保有量穩定在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內。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駐區分局(以下簡稱土地分局)具體負責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五條本市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耕地。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被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且該幅土地耕作層尚未被破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願意耕種的,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並簽訂土地耕種協議,耕種期限一般為兩年,期滿可續期。該幅土地依法需要動工建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耕種該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處理,不給予補償。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願意耕種該幅土地的,該幅土地作為市人民政府建設儲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整理、加強對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整理由區、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後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部門統一管理,並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承擔。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以確定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整理後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安排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留成部分、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耕地開墾計劃安排使用,專項用於開墾土地。第九條因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范圍內,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一徵用,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後,按具體建設項目供地。
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的標准制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設用地:
(一)已劃撥、協議出讓的土地,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動工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獲准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在獲准之日起六十日內按新的土地建設用途繳納有關土地費用,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區范圍內的陸地、灘塗、水域及其資源,由廈門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三條特區企業用地,必須服從特區建設的總體規劃,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總體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變。第四條特區企業需用土地,應持投資項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經核配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五條特區企業應從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九個月內提出工程建設總體設計圖紙和施工計劃,一年內破土施工,按時完成。無故拖延施工的,吊銷其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有正當理由,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施工期限。第六條土地使用年限,根據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分別核定。各行業使用土地一次簽約的最長年限為:
(一)工交、公用事業用地 四十年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 二十年
(三)金融、旅遊業用地 三十年
(四)房產業用地 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用地 六十年
(六)畜牧、種植、養殖業用地 三十年
核定年限屆滿,如需繼續經營,可於期滿前申請辦理延長使用手續。第七條特區企業用地,不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金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地段和技術先進程度規定。自公布施行的年度起三年內不予調整,以後每三年可酌情調整一次,調高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特區企業在批準的基建期限內,土地使用費減半。第八條土地使用費按年繳納,一次繳納三年以上的,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使用費,第一年於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繳納,半年以內的免繳,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從第二年起,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第九條經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區企業或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在核定的使用期內,經批准可以轉讓,並辦理過戶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第十條特區企業預留發展用地,須經批准,按核定的土地使用費繳納百分之五十的預留費,預留期不得超過二年,逾期不予保留。在期限內使用的,須辦理用地手續,免繳當年的土地使用費。第十一條特區企業需臨時用地的,須經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繳納臨時用地費。臨時用地的期限最長為二年。
臨時用地期滿,使用單位應將搭設的臨時設施拆除,破壞地形的應恢復原狀。第十二條在特區興辦非營利性質的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和社會公益等事業,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十三條特區土地的成片開發經營應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其使用年限、經營許可權和方式、用地收費標准和繳納辦法以單項協議解決。第十四條使用特區土地,必須符合特區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火安全、建築規范、園林綠化等規定的要求。第十五條特區企業用地范圍內的供電、供熱、電訊、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設施,均應自行修建。第十六條內聯企業使用特區土地,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