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廈門二手房交易稅費新政策
廈門二手房交易稅費新政策如下:
1、契稅:住房的標準是按房屋總價的1%至3%繳納契稅,具體比例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如購房面積、是否首次購房、單價等因素來確定契稅,非住房類的房屋按3%稅收來支付。房屋面積在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徵收,要是在90至140平米按1.5%繳納,在面積為140平米以上按3%交納稅費;
2、營業稅:營段此業稅由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稅和銷售營業稅來組成,繳納稅率為5.6%。營業稅在普通住房滿2年(2年以上)免徵,如下:
(1)房產證不足2年且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需交納總房價為5.6%;
(2)房產證不足2年且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需交納差額為5.6%;
(3)房產證滿2年且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需繳納房產交易利潤為5.6%;
(4)房產證滿2年且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就免交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房屋核定徵收方式在個人所得稅等於計稅價格乘以1%(或1.5%、3%),我市個人所得稅徵收核定個人住房轉讓標准,普通住房為1%、非普通住房和非住宅類房產為1.5%,拍賣房產為3%。如果個人轉讓超過2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徵此稅;
4、印花稅:印花稅是對合同、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讓、許可證等,要經過財政部決定征稅的其他稅費。對買家,印花稅是稅率為0.05%,即買方應納稅額為計稅價格乘以0.05%,印花稅由納稅人支付的方式。個人銷售或購買房屋的暫免印花稅。兩級轉讓登記的只收取買方0.05%的費用;
5、土地增值稅:非住宅個人轉讓的為「核定徵收方式」由登記中心代征,其餘由納稅人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支付。付款或核實程序完成後,登記中心代證,對個人銷售住房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徵收公式是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徵收率。本市土地增值稅按徵收標准核定:寫字樓、商鋪為10%,其他非住宅房產為5%
6、登記費:買家在買房交易中,登記費是個人住房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記標准為每件550元。房屋登記費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7、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商品房的交易費為每平方米3元徵收,由出讓方負責。如經濟適用房的房地產交易費減半來繳納,由買方負責。而其他的房地產交易費用為每平方米6元徵收,由雙方各支付50%;
8、傭金、評估費:買家需要繳納傭金費和貼花,傭金子啊成交價乘以3%,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在100萬以下徵收爛櫻0.5%,以上為0.25%徵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握歷迅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貳』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廈門為什麼減稅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