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廈門拆遷安置人口認定條件
一、廈門拆遷安置人口認定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程序,根據廈府《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征地拆遷政策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征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拆遷農村住宅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府〔2007〕10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人口認定與住宅面積計算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8〕23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思明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一、認定機構成立以區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小組(以下簡稱區認定小組),成員單位:蓮前片區土地房屋徵收指揮部、濱海片區土地房屋徵收指揮部、帆敏凱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區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土地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區財政審核中心、蓮前街道辦事處、濱海街道辦事處、思明土地房屋遷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土地拆遷安置人口怎麼認定
有本市戶口的:
1、截止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態喚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根據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有本市的:1、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2、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應征、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有恢復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拿舉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廈門市內戶口轉移指南
廈門市內戶口轉移指南
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以下我為大家整理了廈門市內戶口轉移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理條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廈門公民的戶籍可以在思明區或湖裡區之間相互遷移,在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之間相互遷移,或者從思明區、湖裡區,移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二、戶口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且滿5周年的居民,在廈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廈門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周年,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可將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
辦理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合法固定住所憑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協議、出生醫學證明等)。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社保繳交憑證;
4、當事人戶口登記為集體戶或公共地址或拆遷地址的,須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廈門內無房承諾;
(四)島外四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和翔安區)公民的戶籍移往思明區、湖裡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和《廈門土地屋產權證》復印件。權屬人為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權屬人為兩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權屬人關系證明;
4、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
5、申請人的社保繳交記錄清單。(申請人持身份證至各行政服務中心自助終端自助列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驗。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證明,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辦理流程
步驟一:當事人帶齊材料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
步驟二:材料齊全,無調查事由,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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