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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現在出入廈門機場最新規定
現在出入廈門最新規定(持續更新)
更新:2022-12-09 18:10:43
現在出入廈門最新規定:
最新消息:根據疫情防控新十條相關要求,廈門高速公路、機場、輪渡、火車站等交通樞紐陸續調整防疫措施,不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及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但市民到醫療機構就診仍須持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
出廈門
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協調機制防控政策要求,自12月7日起,購票、乘車及進出站停止查驗48小時核酸證明和健康碼,各項進京防控措施調整時間另行通知。
入(返)廈門
1、我市繼續實行免費核酸檢測服務(部分核酸檢測點延長至22時),鼓勵群眾每72小時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2、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跨省長途客運、跨省客運船舶等交通工具需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對7天內有高風險區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4、所有(入)返廈人員,須提前通過i廈門微信公眾號「入廈人員信息登記」登記信息,並主動向所在單位、社區或入住酒店賓館報備,配合落實健康管理措施。未提前報備的,須在抵廈後6小時內進行補錄報備。根據出發地和途經地疫情風險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a、對7天內有A類地區(內蒙古、西藏、新疆、重慶、河北、青海省西寧市、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甘肅省蘭州市)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入廈後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4天自我健康監測,第1、2、3、5、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b、對7天內有北京市、廣東省廣州市、佛山市、湖北省武漢市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參照A類地區管理,入廈後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4天自我健康監測,第1、2、3、5、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對來廈旅遊等無固定居所不符合居家條件的,實施3天集中隔離。
c、對7天內有B類城市(見下表)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入廈後實施五天四檢,第1(落地檢)、2、3、5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d、C類城市即除AB類地區以外其他所有市外入(返)廈人員:入廈後實施三天三檢(含落地檢)。
另外,根據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2022〕第29號通告,
一、入廈必報。
所有入(返)廈人員,須提前通過i廈門微信公眾號「入廈人員信息登記」登記信息,並主動向所在單位、社區或入住酒店賓館報備,配合落實健康管理措施。未提前報備的,須在抵廈後6小時內進行補錄報備。
二、入廈「三天三檢」。
1、所有入(返)廈人員抵廈後須完成「三天三檢(含落地檢)」。重點地區入(返)廈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2、福建省外(含7天內福建省外旅居史)入(返)廈人員和福建省內高風險區所在縣(區)入(返)廈人員,抵廈不滿3天者,不進入餐飲服務、購物中心(含百貨店)、商場超市、農(集)貿市場、美容美發、洗浴、足浴、SPA、游藝廳、歌舞廳、KTV、網吧、酒吧、劇本殺、密室逃脫、健身房、游泳館、棋牌室等公共場所,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福建省內其他地區入(返)廈人員,「落地檢」陰性結果出來前要嚴格居家或居店,不進入公共場所,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Ⅲ 現在出入廈門最新規定
特別提醒:廈門防疫政策隨著全國疫情形勢動態調整,建議入廈前咨詢廈門衛健委
重要通知:
❶特別注意:所有入廈人員落地檢、三天三檢【福建省外和省內高風險區所在縣入廈須滿三天才可進商超等公共場所】
❷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跨省長途客運、跨省客運船舶等交通工具需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❸對7天內有A類城市(內蒙古、西藏、新疆、重慶、河北、廣東省廣州市、青海省西寧市、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甘肅省蘭州市的入(返)廈人員:入廈後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測+4天自我健康監測,第1、2、3、5、7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❹對7天內有涉疫城市(B類城市)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入廈後實施五天四檢,第1(落地檢)、2、3、5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1、高風險地區入廈須居家隔離7天+核酸檢測!
(右上角切換城市查詢)
對7天內有高風險區旅居史的入(返)廈人員: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2、低風險地區來廈須出示48小時核酸檢測+五天四檢(第1(落地檢)、2、3、5天各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3、有本土病例報告的城市返廈人員
有涉疫城市旅居史人員入廈後須出示48小時核酸證明+五天四檢!
Ⅳ 現在出入廈門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因公護照包括三種類型的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而因私護照就是日常中國公民出國所使用的普通護照。因公護照的頒發對象主要是公務人員;因私護照的頒發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普通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三條 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護照由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政府推介。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第八條 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護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