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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高林拆遷什麼時候出讓

發布時間: 2024-05-24 19:45:40

⑴ 鍘﹂棬鍙╁彥鍏瀵撻珮鏋楀眳浣忓尯鎬庝箞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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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2022廈門高林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廈門高林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產權、應安置人口認定原則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不再按本方案第六點第(九)款第6項「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補助、獎勵」的規定給予補助、獎勵;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 2、轉讓或贈與 集體土地 住宅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築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積。 3、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並計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徵收公告發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給予產權補償安置。 5、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本項目的被徵收人在思明區蓮前街道何厝社區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並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並計算。 6、在計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築面積時, 宅基地 申請表中記載的人口應合並計算。 7、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住宅的,按「拆一補一」,不享受人均50_的政策。 8、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認定辦法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征地 拆遷 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思明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的通知》(廈思政辦〔2014〕92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房屋主體補償 1.貨幣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 徵收房屋 補償單價為徵收項目的 安置房 市場評估均價。 2.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徵收人應安置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面積安置的,超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計算價值。 (三)裝修補償費 1、被徵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續及可認定產權的已建成房屋,其裝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或選擇評估補償。若被徵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結果補償。 2、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未進行初裝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時,應給予被徵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償。 (四)搬遷補助費 以每平方米10元計算,被徵收人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可認定的產權面積部分,若被徵收人選擇現房安置,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若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一次性給予三次搬遷補助費;被徵收人貨幣補償面積部分,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 1、徵收住宅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徵收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過渡期限 在徵收范圍內安置,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徵收范圍外安置,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超過法定過渡期限的,安置補助費按30元/平方米計算。 (3)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起算時點和停發時點 起算時點:從被徵收人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之月起,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停發時點:安置房已竣工驗收,徵收部門應予公告或書面通知被徵收戶交房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時,應一次性補助被徵收人三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補助費,並從公告或書面通知交房時間的下月起,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2、為鼓勵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支付二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其它補償(補助)費用 移水電表、電話、有線電視轉移、空調移機,依據廈價房[2003]119號文件標准(水表補助費500元/戶,電表補助費500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380元/戶,電話移機補助費100元/部,空調移機費150元/台)。 (七)按時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交付徵收實施單位拆除的,可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面積(包括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結合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八)合法權證獎勵 房屋徵收 時,持有《廈門市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或《福建省廈門市鄉村房產契證》的,給予5000元/戶獎勵。 房屋主體的補償標准以及一些補助費用和獎勵等等。我們知道,一般征地補償除了,對於房屋拆遷進行補償還要,對於因 征地 造成的一些損失進行補償,當然值得關注的是如果我們積極遵循政府的規定,還會因此獲得獎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