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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對外商投資企業檢查活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各種檢查活動,促進檢查活動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加強我市投資軟環境建設,規范管理行為,減輕外商投資企業負擔,根據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閩政[1998]11號)和廈門市委《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干意見》(廈委發[1998]00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市各級黨政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對我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檢查、評比、達標、證照年檢活動適用本規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統一組織的衛生、綠化、環保檢查等群眾性精神文明活動除外。第三條 各種檢查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一)適度合理。要從實際出發,實行總量控制,限制次數;要力戒多而濫,力求少而精。
(二)講求實效。開展檢查要實事求是,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因地制宜開展,目的不明確的檢查堅決不搞。提倡受檢單位自查,提倡聯合組織檢查,能抽查的少搞普查,能用書面材料匯報的不再實地檢查。
(三)廉潔守紀。檢查人員要嚴格遵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嚴禁利用檢查「吃拿卡要」以加重企業負擔,避免擾亂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四)檢查實行報備、登記和審批許可制度。第四條 市、區政府糾風辦分別負責市、區各項檢查活動的審查、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檢查報備、登記和審批制度。
(一)實行檢查報備的項目。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全國、全省范圍的各種檢查活動,本市有關單位在接到檢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必須報同級政府糾風辦備案。對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等非黨政機關單位舉辦,並要我市參與的檢查,需報分管該相關行業的市領導批准才能實施,並按上述要求到政府糾風辦備案。
(二)實行檢查登記的項目。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或區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開展的各種常規檢查活動,承辦單位要向同級政府糾風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核發有效期為三年的檢查登記證,期滿後重新申報,檢查登記證由市政府糾風辦根據工作需要統一制發。
(三)實行檢查審批的項目。除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省部署組織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和證照年檢活動外,市、區各部門自行開展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和證照年檢活動,事先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級政府糾風辦審批後,發給一次性有效的檢查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組織各種檢查活動。第五條 嚴禁將檢查許可證授予其他機構行使檢查或指定檢查代理。第六條 各單位開展檢查活動要提前申報。屬報備的,要提前三天報備;屬登記的,在登記證到期前半個月申請;屬審批的,承辦部門須在開展檢查一周前,將擬開展檢查(評比、達標、證照年檢)的目的、依據、方式、范圍、內容、標准等書面向同級政府糾風辦報告。同級政府糾風辦在收文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第七條 對各種類型檢查(辦案調查的除外)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每年全市性檢查總數控制在2次以內,行業性的檢查控制在4次以內。各區自行組織的全區性和行業性檢查總量控制在4次以內。有權組織檢查的機關每年組織的大范圍檢查活動不得多於3次。每家企業一年內受檢查的次數不得超過6次。第八條 對各單位檢查活動的審查,政府糾風辦要進行統籌安排,根據輕重緩急,從嚴審批,有序進行;對幾個部門共同管理的項目,應協商確定牽頭單位,聯合組織,盡力避免交叉、重復檢查。不得進行同一項目或同一部門多級重復檢查。第九條 嚴格檢查秩序。主辦單位在實施檢查之前,應事先通知受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和法定手續不得進行突擊檢查。主辦單位在向檢查對象發出通知時,必須註明批文字型大小;檢查時, 一律要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許可證明,檢查人員亦應佩戴行政執法標志或其他身份證明牌,文明執法。對未按上述要求或超出審批范圍進行的各種檢查活動,被檢查單位有權抵制並及時向政府糾風辦舉報。第十條 各主辦單位在檢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審批的內容進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隨意增加檢查項目;不得借機斂財,不準接受受檢單位安排的宴請、遊山玩水以及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接受受檢查單位贈送紅、禮品和紀念品。對送檢的物品,檢驗合格後應按規定處理,不得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