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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初中轉來廈門需要哪些證件

發布時間: 2024-06-22 16:59:07

『壹』 我是其他地方的戶口,怎麼樣才能到廈門讀初中,本人是在老家小學畢業的,跪求詳細的過程,高懸賞

只要你有你的戶口、你家人的暫住證還有就是你父母的勞動合同就可以在廈門正規的中學讀書,只不過小學沒在這邊上學的沒有畢業證就是啦。在補充一下進去有的還要考試。

『貳』 外來人口、要轉學來讀廈門私立學校要什麼條件

我想問一下上廈門私立中學都要什麼手續,比如孩子的父母了,就像我以前在廈門打工好多年,那個時候孩子還小在老家,現在我醫社保己經轉回老家,如果我的孩子今年要到廈門去上私立中學,我能不能帶著孩子轉回廈門。

『叄』 江西初中轉廈門就讀需要什麼手續

1.外省市戶口學生遷入本市並准備在本市就讀

轉學手續:須持學生本人遷入本市常住戶口登記卡和原就讀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高中學生須帶本人檔案),向戶口所在地管片學校申請。因管片學校班級容量過大不能接收的可與其他學校聯系。

2.從境外、國外回到本市就讀

轉學手續:須持學生本人本市常住戶口登記卡和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有關學習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管片學校申請。

3.學生隨家長實際居所離學校過遠(乘公交車單程超過一小時以上),在原校就讀確有困難

轉學手續:家長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原校簽署同意轉出並在「轉學聯系表」上加蓋公章。學生家長持「轉學聯系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新居住所所在地管片學校聯系,管片學校簽署同意接收並在「轉學聯系表」加蓋公章。家長把雙方學校均同意的「轉學聯系表」送回原校,由原校為其開具「轉學證明」。學生持「轉學證明」到接收學校就讀。

註:

1.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就學責任。

2.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

3.應接收學校的班額已滿,由區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解決。

4.入校前對轉學學生需進行測試,可按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如學生學習成績過差,可降一個年級就讀。

5.轉學手續應在放寒、暑假前一周辦理。

6.初三、高三畢業年級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需要轉什麼材料

小學學生轉學

1.小學生質量綜合評價手冊

2.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

3.體格檢查表

初中學生轉學

1.學籍卡片原件(原校須復制一份留存)

2.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

3.體格檢查表

共青團員組織關系按有關規定可一並隨轉。

高中學生轉學

1.高中學生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

2.高中學生評語表

3.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實踐表

4.體格檢查表

5.會考成績

共青團員組織關系按有關規定可一並隨轉。

怎樣辦理借讀手續

申請在本市借讀的外地學生

1.應持學生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在當地就讀有困難的證明(老家無監護人的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暫住證

3.父母一方的就業證(務工證)

4.學生的原籍戶口本

5.學生成績冊

6.小學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所屬小學辦理,中學到現在所住街道辦事處文教科開具《在京借讀批准書》。

家長須持以上證明到所住管片學校申請入學。對確實有接收學生困難的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可由區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解決。

『肆』 我外地戶口在廈門工作多年,小孩在老家讀二年級,長期不能團聚,想轉入廈門就讀 需要什麼手續,請多指點

辦個暫住證,把小孩子轉過來讀書。要交借讀費。

『伍』 如何將戶口遷入廈門

廈門購房入戶:各類戶口辦理須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父母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

4、父母離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投靠撫養人落戶。

本市島外人員投靠島內父(母)落戶參照上述條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6周歲)。

2、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與子女關系不明確的,應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由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離婚需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3、擬落戶地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遷入人員父母計劃生育審核意見。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子女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

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證件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夫妻投靠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被投靠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配偶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夫妻已結婚登記。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

本市島外人員投靠島內配偶落戶參照上述條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3、擬落戶地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遷入人員計劃生育審核意見。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配偶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證件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准工作;市外

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島外人員投靠島內子女戶口遷移參照上述條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廈門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准工作;市外

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收養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本市居民收養子女,已辦理收養登記證。

2、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但無《收養登記證》的,被收養子女涉及高考、參軍等特殊情況,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區民政局調查核實,報公安分局核准。

二、所需材料

1、《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3、被收養人的戶口簿(棄嬰未落戶除外)。

4、無《收養登記證》的,需提供有關收養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已辦理《收養登記證》,被收養人尚未落戶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2、已辦理《收養登記證》,被收養人已落戶本市福利院集體戶,收養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將被收養人的戶口從福利院集體戶移出,到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3、已辦理《收養登記證》,被收養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戶,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領准遷證,憑准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再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4、對無收養登記證的,被收養子女涉及高考、參軍等特殊情況,由區民政局調查核實,報公安分局核准。收養人持公安分局批准件及本人的戶口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有《收養登記證》,直接到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或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領准遷證。材料齊全,派出所、分局應當場辦理;無《收養登記證》由區民政局核實上報的,公安分局受理後,7個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派出所出具證明須知

一、派出所出具證明的條件

1、公民或單位在辦理個人或社會事務時確實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的。

2、派出所出具證明必須是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如實提供。

二、下列證明派出所應給予提供

1、個人戶籍證明。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時,可以用公民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經戶籍內勤民警核准無誤後加蓋戶籍內勤民警印章和戶口專用章,一般不再另外出具戶籍證明。對個別特殊情況需出具戶籍證明,應提供需出具戶籍證明單位的介紹信。

2、個人戶口注銷證明(含出國、出境、參軍、死亡、逮捕、勞教)。

3、群眾向派出所報失護照、身份證遺失或身份證未辦理證明。

4、實際居住在本所轄區的人員,辦理戶口需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證明。

5、實際居住在本所轄區的常住戶口人員是否屬「五種」不準出境對象的證明。

6、人口信息查詢。

7、戶內人員關系證明。

8、公民實際居住情況證明。

9、公安業務部門在執法中需要派出所出示的有關證明。

三、派出所協助調查事項

1、群眾因公證需要,公證員到派出所要求協助調查有關事宜。

2、群眾需查詢個人或直系親屬有關原始戶口遷移變動情況。

四、辦理時限

有無違法犯罪證明、是否屬「五種」不準出境對象和需查閱原始戶籍檔案方能提供的證明,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實,其餘證明情況屬實的,當場辦理。

出生申報戶口須知

一、辦理條件

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申報戶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歸父親撫養的證明。父(母)親戶口遷入本市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不能在本市申報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

2、結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

3、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一方戶口不在本市,出生嬰兒跨一整年要在廈門申報出生的,還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的證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戶籍窗口當場辦理,屬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報出生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查核實的,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核准。

有關戶口注銷須知

一、死亡注銷戶口

公民死亡,在葬前,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村(居)委會證明、戶口簿、死亡者身份證,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繳交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出國(出境)注銷戶口

公民出國、出境定居,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證件(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復印件和取得國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許可證明(簽證或永久居留證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同時繳交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入伍注銷戶口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簿、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繳交其居民身份證。

以上注銷戶口,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普通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戶口遷移須知

普通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新生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持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錄取的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繳交相片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大中專學校學生和技工學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須知

一、轉學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經批准轉學,需在省內辦理戶口遷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學校學生持省級主管廳局批准文件),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持批准文件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需跨省辦理戶口遷移的,持遷出和遷入地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二、退學戶口遷移

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因故退學,需將戶口遷回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持學校批准文件,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持批准文件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以上戶口遷移,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分戶和立戶須知

居民家庭成員中因結婚等原因有住房並分開生活的,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後,辦理分戶。

公民立戶應提供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和居住條件的證明,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未滿18周歲的(除父母均為軍人、出國出境或雙亡的)不得單獨立戶;租私房居住的不得單獨立戶。

情況清楚可當場辦理,需要調查的,5個工作日核准。

公民變更戶口登記項目須知

一、變更姓名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派出所5個工作日核准。

2、年滿16周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所屬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核准。經核准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繳交2張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變更民族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向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同安戶口向同安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申請核准後,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核准單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滿16周歲還需繳交2張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記差錯的,由戶主或本人提供確切的證明材料,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核准。經核准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滿16周歲還需繳交2張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四、公民變更婚姻狀況、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

公民變更婚姻狀況,只需提供結婚或離婚證明;變更職業狀況及服務處所,只需提供工作證或工作單位證明;變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現有學歷證明。當事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上述憑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項目變更。

五、變更籍貫

1、公民應隨父親登記籍貫,因各種原因登記差錯,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更正。

2、母親籍貫為台籍,要申請籍貫隨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核准。經核准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

復員、退伍及轉業軍人落戶須知

一、從本市應征入伍的復員、退伍軍人,憑區民政部門證明、軍人身份證編碼表到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恢復戶口。參軍期間直系親屬戶口已遷移,可憑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到其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繳交3張相片辦理居民身份證。

二、志願兵異地安置,憑經戶政處核准復退軍人入戶申請表、區民政部門證明、軍人身份證編碼表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繳交3張相片辦理居民身份證。

三、軍轉幹部落戶,憑組織、人事部門簽發的入戶證明信、軍人身份證編碼表、接收單位報到證明或市軍轉服務中心落戶證明到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繳交3張相片辦理居民身份證。

以上辦理戶口事項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華僑、華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來本市落戶須知

一、辦理對象

1、華僑申請在本市定居。

2、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申請在本市定居。

3、台灣居民或大陸居民往台灣地區定居人員來本市定居。

4、港澳居民來本市定居。

二、入戶時所需材料

華僑回國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廳核發回國定居證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出示證件收存證明。

台灣居民或大陸居民往台灣地區定居人員來本市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廳核發《台灣居民定居證》、《批準定居通知書》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出示證件收存證明。

華人(外國人)來本市定居需提供公安部核發的恢復(加入)國籍證書。

港澳居民來本市定居需提供定居批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出示證件收存證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外籍華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回國定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經上級部門核准後,憑上述所需材料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

2、華僑申請在本市定居的,向僑務部門申請,經上級部門核准後,憑上述所需材料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

四、辦理時限

派出所戶籍窗口憑上述所需材料當場辦理。

出國人員恢復戶口須知

一、辦理對象

從本市以工作、探親、留學、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國,未取得國外長期居留資格、不具有華僑身份的回國人員,已注銷本市戶口人員,要求回本市定居的。

二、所需材料

1、回國護照。

2、戶口注銷證明(指不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3、市僑務部門或我駐外使領館認定並出具不是華僑身份的證明(指以定居理由出國人員)。

4、在廈門直系親屬戶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時為單位集體戶,回國後不在原單位工作或出國期間直系親屬戶口已遷移,可憑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到其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或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恢復戶口。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由戶籍窗口當場辦理。

釋解人員恢復戶口須知

一、辦理對象

1、勞改釋放、勞教解除及解除少管返回本市的人員。

2、假釋、緩刑返回本市的人員。

二、所需材料

1、刑滿釋放證明、解除勞教證明或審判機關文件。

2、戶口注銷證明(指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

3、在廈直系親屬戶口。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時為單位集體戶,放回後不在原單位工作或服刑、勞教、少管期間直系親屬戶口已遷移的,可憑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戶口注銷證明到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對於無直系親屬投靠的,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應給予恢復戶口,落戶於派出所開設的集體戶。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由戶籍窗口當場辦理。

辦理「藍印」轉常住戶口須知

一、辦理條件

1、「藍印」戶口滿五年。

2、被評為區以上精神文明積極分子、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藍印」戶口滿二年。

3、持本市「藍印」戶口期間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教、刑事處罰,並遵守計劃

生育規定的。

二、所需材料

1、「藍印」戶口簿。

2、擬落戶地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遷入人員計劃生育審核意見。

3、擬落戶地派出所開具的沒有違法犯罪證明。若居住地與落戶地不一致的,落戶地派出所應憑居住地派出所的調查意見出具證明。

4、屬符合「藍印」戶口提前轉常住戶口的還需提供有關表彰決定和獲獎證書。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藍印」戶口滿五年(以戶口簽發日期為准),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藍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核准。

2、「藍印」戶口滿五年(以戶口簽發日期為准),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持相關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藍印」戶口滿兩年(以戶口簽發日期為准),符合提前轉常住戶口條件的,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政處申請,經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4、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

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本市島外戶口移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准工作;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屬戶政處核准,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知青本人及子女回廈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因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

3、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指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將戶口遷入本市。被投靠人在廈門要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知青身份證明材料(即上山下鄉登記表復印件或知青原戶口所在地的縣區勞動部門出具證明)。

2、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3、知青本人及隨遷配偶、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及關系證明。

4、廈門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5、單獨申請知青子女回廈落戶,還需提供知青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知青檔案復印)。

6、擬落戶地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遷入人員的計劃生育審核意見。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2、經核准遷入人員,憑戶口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出後,到擬落戶地派

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證件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7個工作日辦結。

原廈門籍退休或歸僑人員回廈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區離休、退休或歸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

二、所需材料

1、原常住戶口從本市遷出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十年的證明(可復印檔案履歷表或戶籍檔案)或歸僑證。

2、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3、退休證。

4、廈門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2、經核准遷入人員,憑戶口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證件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7個工作日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