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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杏林西亭村拆遷怎麼安置

發布時間: 2024-07-11 10:18:44

1. 福建廈門土地徵用一畝多少錢

2012年的各種賠償標准乘以10倍就是2013年的標准!!!大概106萬~130萬每畝!!!!!其中,土地補償款為每畝24萬元,青苗補償費為每畝30萬元,勞力安置費為每畝36萬元,按期交地的每畝獎勵8萬元,

2. 廈門集美區各街道鎮自然村名字

1.集美街道下轄岑東、岑西、潯江、盛光、銀亭等5個社區居委會,
2.僑英街道下轄葉厝社區,孫厝社區,樂海社區。
3.杏林街道下轄西亭社區,杏林社區,高浦社區,內林社區,紡織社區,寧寶社區,曾營社區。
4.杏濱街道下轄下轄3個社區居委會和4個村委會,三秀社區,康城社區,西濱社區,馬鑾社區,錦園社區
5.灌口鎮下轄東輝村第二社區,黃庄社區,上頭亭社區,鐵山社區,陳井村,頂許村第一社區,深青村,雙嶺村,浦林村,上塘村,李林村,坑內村,三社村,井城村,田頭村。
6.後溪鎮下轄黃地村,岩內村,東宅村,崎溝村,前進村,後溪村,後垵村,溪西村,侖上村。

3. 廈門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勞力安置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廈門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和勞力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按照廈門市至2000年城市建設發展區域規劃,徵用土地規劃區范圍為:
(一)廈門島;鼓浪嶼島;
(二)集美區:(1)集美鎮;(2)後溪鄉的孫厝、葉厝、風林村;(3)海滄鎮的嵩嶼、海滄、後井、貞庵、漸美、熬冠、溫厝、錦里村;
(三)杏林區:(1)曾營;(2)杏林鄉的高浦、內林、西濱、杏林、馬鑾、前場、錦園、西亭村。第三條耕地畝年產值計算標准:
耕地畝年產值,可按前三年的農產品價格實際情況,進行測算調整,年變動幅度超過10%的,每年進行一次調整,低於10%的,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
1989年耕地畝產值計算標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種,畝年產值分別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種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糧食畝年產量分別為2200斤、2000斤、1800斤,價格以國家當年綜合價計算,冬種菜產值每畝為600元,副產品每畝按100計算。
(三)農地:一年種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種蔬菜,產量每畝折原糧分別為1800斤、1600斤、1400斤,價格以國家當年綜合價計算,冬季菜產值每畝為600元,副產品每畝按60元計算。第四條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含原耕地改為菜地、精養魚池、果園、苗圃,負有農業稅、特產稅和糧油定購任務的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補償;徵用市、縣規劃區以內的耕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二)徵用市定點的蔬菜基地,土地補償費按蔬菜年產值計算,徵用輪種蔬菜的耕地,在規劃區內按50%的蔬菜地補償,徵用規劃區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補償。其餘按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三)徵用果木地、未產果的按工本費1至2倍補償;已產果的根據果樹的生產期和果樹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至6倍補償。
(四)徵用有養殖生產的水面、灘塗或鹽田,按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補償。
(五)林木補償費
(1)幼林按當地林業部門核定的造林工本費的1到2倍補償;
(2)中齡林按成林畝材積產值的20%至40%補償;
(3)成林按砍伐和運輸費用(運至就近公路)補償;
(4)竹林按砍伐的產值的2倍補償;
(5)經濟林按徵用前四年平均每畝產值的3至6倍補償;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歸原經營者所有,如用地單位需要保留竹木者,應另行折價補償。
(六)徵用市綠化林木由園林局按有關規定收費。第五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按其實際損失補償。青苗補償費最多不超過一季;開始協商征地後搶種的作物、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甘蔗在收獲後使用土地,按半年產量補償,收獲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產量補償。第六條安置補助費
(一)安置補助費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規劃區每個應安置的農業人口以一般蔬菜畝年產值的4倍計算,非規劃區應安置的農業人口以一般蔬菜畝年產值的3倍計算。
(二)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非規劃區每畝不得超過10倍,規劃區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村民組,其安置補助費按人均一畝計算。
(四)徵用果園、經濟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地前四年每畝平均年產值的1至3倍計算安置補助費。第七條勞力安置
(一)征地後平均每人實際佔有耕地在0.5畝(不含0.5畝)以上的村民組,由用地單位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不再另行安置多餘勞力。
(二)征地後平均每人實際佔有耕地0.5畝以下的村民組,其多餘勞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單位負責按照每徵用1畝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多餘勞動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為合同制工人。用地單位招收確有困難的,應協助落實接收單位,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安置勞動力的單位(其相應的安置補助費為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1.5倍)。被招收人員應服從統一安置。被征地單位對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應核減勞力安置補助費。
(三)凡土地管理部門主持協商征地方案後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予安置。征地後需要安排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員,要由村委會村民民主評議,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四)征地後人均佔有耕地面積減為3分以下的村民組,按保持人均佔有耕地面積3分計算,其超過部份的農業人口,可就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由批准征地的機關同時審批。徵用耕地每畝轉為非農業人口數不得超過5人。
(五)征地後人均佔有耕地不足2分地的村委會、村民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銷村委會或村民組的建制,一次性轉為非農業人口,同時相應成立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
(六)用地單位接收安置或其他單位代接收安置勞動力的,由用地單位按接收人數,每人增撥3000元,作為社會勞動保險金交勞動局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