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廈門市夜景燈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充分發揮夜景燈光美化市容市貌的整體效應,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環員當湖、鼓浪嶼、中山路、鷺江道的建築物、景區、道路、橋梁等場所及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高崎國際機場、烈士紀念碑等地設置的,用於美化、裝飾、宣傳的各種室外燈光,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夜景燈光按「統一規劃、業主承擔、落實責任」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由市城管辦統籌協調,有關單位積極配合。第四條提倡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設置和開放夜景燈光。新建的高層建築必須配套設置夜景燈光。第五條設置夜景燈光應講求多樣化,在顏色、造型上可各具特色。但夜景燈光的光強、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第六條夜景燈光必須按以下規定亮燈:
(一)鼓浪嶼、中山路、高崎國際機場、環員當湖的賓館、酒店、餐飲及娛樂場所、鷺江道已設置夜景燈光的大樓、湖濱南路、湖中橋、湖東橋、市府大道南北橋、西堤、白鷺洲、南湖公園、烈士紀念碑等場所的夜景燈光,每晚要亮燈;
(二)環員當湖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寫字樓、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等地的夜景燈光,在雙休日、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
(三)住宅樓、公寓樓的夜景燈光,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第七條夜景燈光亮燈時間: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晚上6:00~10:00。
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可提前開燈,延遲關燈。第八條組織全市性重大活動或迎接重要內外賓需臨時開放夜景燈光的,主辦單位須向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由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通知市城管辦統一安排。第九條夜景燈光用電採取設置專用電表與核定用電基數相結合的方式計量。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管辦確認後,報請電業部門設置專用電表;設置專用電表確有困難的,經市城管辦會同電業部門確認後,由電業部門核定用電基數。第十條夜景燈光用電按非居民照明用電計價收費(商業廣告燈光用電除外),費用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承擔。
各設置單位不得將夜景燈光用電轉為其他用途,違者,由電業部門按《電力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一條市城管辦應加強對夜景燈光的檢查監督。各設置單位對夜景燈光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修、維護和更新。出現故障或損壞時,要及時修復,確保夜景燈光安全、完好、運行正常。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愛護夜景燈光及其設施,對破壞、盜竊夜景燈光及其設施者,依法予以處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52969--0101026l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