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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離婚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4-07-31 00:59:16

『壹』 海滄民政局離婚在哪裡

海滄區海裕路。根據網路地圖查詢可槐昌渣知,海滄民政局位於福建省廈迅漏門鉛悄市海滄區海裕路,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六(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辦理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在上班時間內辦理。

『貳』 廈門市思明區離婚證去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思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前埔東路20號

電話:0592-5939561;0592-2663966

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收養登記處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公園西路6號

電話:0592-211997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我是廈門市集美區後溪鎮東宅村村, 請教離婚要去那裡辦理

協議離婚去集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起訴離婚去集美區法院。

『肆』 廈門市民政局離婚需要預約嗎

民政局離婚不需要提前預約。
去民政局辦婚姻登記提前預約不是必須的,可以選擇提前通過網路或電話預約,也可以在工作日內去現場辦理。如果覺得時間緊張,保險起見可以採取提前預約的方式。只要帶齊所有相關證件,直接去各地區的婚姻登記處就可以直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沒有強制要求說一定需要預約才能登記的情況,但是直接過去的話,需要根據當天新人的登記數量來排隊,需要根據當天的排隊數量來辦理手續。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的步驟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步: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七)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時間在30-60天不等。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