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復。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組織局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咨詢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的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扎口組織辦理本局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項目,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管理及本局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等系統建設的規劃、規范、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負責本局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與其合署)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審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市級拔尖人才等選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錄用、登記、職務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分類、競爭上崗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科級職數使用、職務晉升資格條件的審核;負責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序進行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的指導檢查;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協同負責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檢查,督促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政府績效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擬訂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並指導轄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人才引進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幹部身份的認定和恢復工作、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的辦法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駐常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工資、津貼及退休(退職)費的核准;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劃;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勞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核准工作;負責市區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准;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按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准和調整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准、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葯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承擔市本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貫徹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鑒定機構管理規則;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實施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情況,綜合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路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錄聘用、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出國(境)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計劃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2. 廈門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什麼不同
一、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的區別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中除了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身份,都屬於公務員編制,包括國家機關、共產黨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
事業人員主要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主要有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另外,還有一種行政事業單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的是執法監督和社會一些管理職能,如部門所屬的執法監督、監管機構等,其工作人員事業行政事業編制,行政事業單位目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推進,將來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將納入公務員序列。
二、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公務員編制是行政編制,是政府機關的正式人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構(即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各職能管理機構)的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國家權力機構、國家司法機關、黨派組織、人民政治機構的人員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一般不要求實行公務員管理,但也有個別事業單位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
事業編制是輔助編制,事業編制按照財政來源又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即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不允許也不能自主創收,完全靠財政撥款的單位,多指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防疫站、海事局、公辦干休所、交通局下屬交通稽查隊、衛生局下屬防疫站等等。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公立醫院、公立大學、日報社等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政府招待所、政府下屬培訓中心、從事應用性研究和開發的科研單位、政府直屬印刷所等等,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將逐步改製成企業。
現在的政府機關有部分人是公務員編制,部分人是事業編制。公務員編制是要中央編制委審批才有的,一般單位名額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報計劃,公開招考公務員以外,不能隨意增加。但是由於政府機關的業務量增加,又沒有公務員編制,於是就招聘事業編制人員,在國家人事部不備案、不掛名,工資由單位自己或者地方財政供養。政府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只有領導(副處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務員編制,其他人都是事業編制或者是合同工。
三、公務員編制和事業單位編制優劣比較
(一)工作內容
公務員是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行政權力。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通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權力,這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之間最大的差別所在。隨著國家對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這兩類單位今後的職能劃分將更加清晰,機構運轉將更為規范,對個人來說,過去那種「有的工作很忙,有的工作很閑」的情況將逐漸消失。
(二)薪酬待遇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由政府財政承擔,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應該說:同崗位同資歷情況下公務員編制比事業編制收入要高一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從中央的政策導向來看,未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收入將有較大提高,尤其是對於數量最多的基層人員來說,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對於廣大基層人員是一大利好。
應當看到,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全面深化,廉潔高效的政府和事業單位機構將在市場經濟中發揮更大的服務引導作用,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因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崗位有著良好的發展前景,其穩定的工作環境和良好的薪酬待遇優勢明顯。在今天看來,公務員職位仍然是「金飯碗」,事業單位也依然是「銀飯碗」。機會就在眼前,時不我待,有志於從事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的考生,應抓住時代給予的機遇,奮力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