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復。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組織局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咨詢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的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扎口組織辦理本局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項目,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管理及本局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等系統建設的規劃、規范、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負責本局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與其合署)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審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市級拔尖人才等選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錄用、登記、職務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分類、競爭上崗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科級職數使用、職務晉升資格條件的審核;負責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序進行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的指導檢查;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協同負責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檢查,督促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政府績效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擬訂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並指導轄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人才引進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幹部身份的認定和恢復工作、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的辦法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駐常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工資、津貼及退休(退職)費的核准;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劃;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勞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核准工作;負責市區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准;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按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准和調整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准、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葯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承擔市本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貫徹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鑒定機構管理規則;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實施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情況,綜合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路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錄聘用、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出國(境)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計劃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B. 廈門空白勞動合同範本在行政中心夠買嗎
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購買。
如果要求不高的話,你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的網站上下載後自己列印。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勞動雙方需要簽訂的合同樣本。
C.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分工
⑴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工作、秘書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物業管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等事務工作;協同做好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項工作。
⑵法制處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修訂、清理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法制機構工作和執法監察機構工作;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制度;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勞動工資處
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擬定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集體合同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力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政策規定辦理「農轉非」工作;審批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監督檢查企業落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報備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法規、政策情況;定期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和各行業人工成本;指導企業搞好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及搞好內部分配工作。
⑷職業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並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的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指導工作;歸口負責全市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評審、考核工作;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導性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教育督導評估制度;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依據國家規定,對外國企業駐廈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考核鑒定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經費計劃和使用建議。
⑸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失業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鄉勞動就業政策及具體的促進就業辦法;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就業服務體系;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檢查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制定全市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勞動力有序流動就業;實施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雇請勞務人員的工作;負責本市申辦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預審、轉報及設立後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及改革和發展規劃;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
⑹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原則;依照規定審批職工退休(職)和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等提前退休;審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擬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規定;負責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審核和特殊工種的認定;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審核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對象;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⑺城鄉醫療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繳、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提出調整意見;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管理考核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確定調整辦法。負責醫療機構、零售葯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審查確定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及參保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監管工作;指導全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城鄉一體化全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協調工作。
⑻工傷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確定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政策、辦法。擬定工傷保險的診療項目、用葯范圍及支付標准。擬定工傷保險1-4級傷殘人員的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協議服務內容的審查確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指導各區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對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⑼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⑽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編制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以及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組織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並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負責管理市級勞動保障事業經費;匯總編制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實施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⑾人事教育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針、政策、規定;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系統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統計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確認、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技校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局後備幹部的管理;組織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⑿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黨委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指導、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統戰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計劃生育等工作等。
⒀紀檢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⒁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和《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省政府令第26號)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政策、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勞動仲裁規則;指導監督受理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並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備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有效、無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勞動仲裁員的考核、聘任、資格認定工作;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協調指導區級仲裁機構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溝通與協作;受理全市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和接待處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協調處理重大勞動爭議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勞動爭議新動態。
⒂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實施辦法》,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能為:綜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負責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在職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工人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聘工作及技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崗位練兵、技術比賽工作及開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建及管理職業技術考評組織,組織編寫國家、省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外的鑒定試題及鑒定規范;協助做好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管理及組織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與認定;開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與咨詢服務。
⒃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辦[1995]063號精神成立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能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5]綜249號《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其具體職能逐漸擴展。主要職能如下: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指導各區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申報和審查等工作;負責對各區、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鑒定案件的工傷傷殘等級、醫療依賴、護理依賴、義肢義具配置作出鑒定結論;負責工傷舊傷復發鑒定及工傷1—4級的定期復查,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及其單位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和復審請求,並作出復審鑒定;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就醫療期終結爭議、延長醫療期爭議的鑒定和裁決;負責受理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負責受理企業因病、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人員」因處理勞動關系需要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閩政[2000]266號文)。此外,依據我局報送的《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送審稿),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還將承擔工傷醫療的監督管理職能,包括對使用特殊葯物和特殊檢查項目的審批、轉外就醫的審批、對工傷醫療指定醫院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