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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異地入學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4-08-22 19:53:15

⑴ 廈門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廈門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攜帶的材料:

(一) 已領取《廈門市居住證》

(1)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的《廈門市居住證》

(2)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提交有效期內《廈門市居住證》並校驗《居民戶口薄》等合法證明。

(二) 已領取《廈門市臨時居住證》

(1)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提交《廈門市臨時居住證》

原《居民身份證》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執照

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2)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需提交《廈門市臨時居住證》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執照,

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並校驗《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年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

(三) 已領取《廈門市臨時居住證》、沒有工作單位

(1)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需提交《廈門市臨時居住證》

原《居民身份證》

實際居住的本人/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權屬證明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2)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提交《廈門市臨時居住證》

實際居住的本人/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權屬證明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校驗《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年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

(四) 學生

(1)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證》,及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材料辦理

(2)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需提交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材料

校驗《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年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

(五) 未滿十六周歲的學生須由監護人陪同辦理,並提交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引用資料:廈門異地辦理身份證

⑵ 江西初中轉廈門就讀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江西省初中轉福建省廈門市就讀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准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學校施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二、邊防或海島駐守部隊軍人的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可以申請轉入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學校。
三、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工作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申請轉入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學校;
四、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入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學校。
五、父母雙方因工作調動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區內遷移),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申請轉入父母雙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學校。
六、進城務工人員務工地發生變化的(不含同城區內遷移),其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可以申請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七、普通高中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第三十條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填寫《轉學申請表》,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次在《轉學申請表》和全國學籍系統中審核批准同意後,方可轉學。農村完全小學學生轉學,還需經所屬鄉鎮中心小學審核同意。
辦理轉學手續應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後留復印件);
2.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
3.學生學籍卡片;
4.學生就學期間留級、休學等學籍變動情況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有關材料,凡塗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轉入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應優先保證戶籍和實際居住地均遷入施教區學生的轉學要求,因班額過大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向家長說明情況,並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轉入學校接收轉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應把轉學生編入轉出時所在的年級,不得留級。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同城區內普通高中不能轉學。
引進人才、現役軍人、軍轉幹部等子女轉學,各設區市可制訂具體辦法,在手續辦理上予以優先。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核辦。轉入學校、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三十四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在1個月內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自帶送達轉入學校。
第三十六條省和設區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末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