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案件可以委託律師全權處理嗎
請律師代理自己到法庭上進行辯論的時候,是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或者是特殊代理的。全權代理就是律師可以在代理范圍內完成任何事項。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那麼,接下來由為大家帶有關於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的知識吧,以供大家參考!一、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
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但是,在授權委託書上必須寫明具體的授權范圍,如果僅寫「全權代理」的,則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二、律師全權代理的許可權有哪些
律師全權代理的許可權主要是委託協議中約定的范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
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被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後,並沒有剝奪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實施訴訟行為,並且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為准。但關於法律問題的陳述,則應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為准。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因一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以便法院正確判斷,也便於法院進行調解。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三、全權代理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人:
受委託人: 電話:
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受委託人: 電話:
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職務:實習律師
現委託下列受委託人在xxx訴xxxx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許可權為:
1、 進行全部訴訟活動;
2、 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
3、 和解、調解;
4、 提出反訴;
5、 上訴;
(蓋章)
年 月 委託人: 日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於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的法律知識。民事案件中。律師是可以全權代理的,只要經過當事人的確認委託代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