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廈門居住證簽注要帶什麼
法律分析:廈門居住證簽注應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變更、簽注)表》,提供持證人本人的居住證+身份證,如果是代辦的,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滿十六周歲的或60周歲以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最後要提供居住地址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後,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
(一)居住登記信息由公安機關或者受委託機構核實;
(二)社會保險記錄和人才認定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遊等主管部門核實。
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