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廈門辦居住證需要哪些資料
在廈門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供申請人的登記憑證;
2、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
3、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4、代辦的,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件或戶口簿,以及委託人符合二代證人像標準的電子照片;
5、自主創業的,通過數據共享查詢相關投資、創業信息;
6、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材料。
辦居住證需要什麼條件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居住證制度既保護了流動人口在當前工作居住地的社會福利待遇,又保護了流動人口在原籍的應有權益,保障了來去自由,自由流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B. 廈門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廈門辦理居住證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資料,以及合法居所證明,如不動產權證明、租房合同等。同時,還需要提供連續居住的相關證明,如就業證明或就讀證明等。
詳細解釋如下:
居住證是為了方便外來人口在廈門生活而設立的一種證件。在辦理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和居住情況。首先,辦理人需要准備有搭棚效的身份證明資料,通常包括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這是確認個人身份的基本依據。
其次,需要提供合法居所的證握乎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辦理人在廈門有穩定段枝悉的居住地址。合法居所的證明可以是不動產權證明,如房產證;也可以是租房合同等。這些文件能夠證明辦理人在廈門的居住地點和居住時間。
最後,辦理人還需要提供連續居住的相關證明,如就業證明或就讀證明等。這些證明能夠表明辦理人在廈門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或者接受教育的狀態,進一步證明其在廈門的居住穩定性。這些材料的准備是辦理居住證的重要環節,辦理人應當提前了解並准備好相關材料,以便順利辦理居住證。
在准備材料時,建議辦理人仔細核對所需材料,確保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咨詢當地的居住證辦理部門,以獲得最准確的信息。
C. 廈門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廈門申請辦居住證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近期相片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核對無誤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請人填寫確認、簽發制證。【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D. 廈門居住證多久能辦下來
廈門居啟缺住證15個工作日左右能辦下來。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薄、護照、駕駛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2、申請人在具有證件照相資質照相館拍攝的居住證數碼相片回執單上的圖像號;
3、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等;
4、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需提供能夠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自購住房的證明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5、已繳交社保滿半年的,需提供能夠證明本人繳交社保滿半年的證明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6、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可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滿半年的材料申辦居住證。無需判斷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
辦理材料如下:
1、居住登悄首辯記回執;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省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辦理的,可不提供省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4、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人才引進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若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芹蘆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