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國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的繁榮,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廈門市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制度。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下簡稱出讓)是指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它條件的土地提供給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經營,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即地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下簡稱轉讓)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以下簡稱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是指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含繼承、贈與、買賣交換)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在有償轉讓期間,所有權仍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各類自然資源,以及埋葬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范圍。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由市土地局負責收取,並提取8%作為土地有償出讓勞務和土地管理費用,92%上繳市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基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第七條凡通過本辦法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再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的標准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八條廈門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和登記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事務。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可依法對已出讓、轉讓的土地實行徵用,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徵用時的時價,給予合理的補償(以外匯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按外匯給予補償)。第二章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第十條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統一由市政府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二)招標、(三)公開競投。第十一條以協議、招標、公開競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必須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第十二條市土地局、規劃局應向預期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塊的地面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建設項目完成的年限。
(三)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建設要求。
(五)出讓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讓人應具備的資格、投標時需繳納的保證金額。
(七)建築物出售及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其它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符合指定條件的預期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市土地局按有關規定和標准通過協商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四條協議出讓的程序:
(一)土地預期受讓,應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書面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性質、申請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築規模、資金來源等有關事項。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請報告後,於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土地規劃用途的有關資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說明情況退回申請。
(三)預期受讓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關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出讓金的付款方式等有關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五)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後,市土地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土地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
(六)受讓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向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指定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說明以密封書面的形式,參加競投指定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內容及辦法另行規定。
B.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擬訂並協調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政務信息、信訪、接待、保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局政務網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系統年度經費預決算和匯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編制國土、房產、地質礦產、測繪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負責系統預算資金的調整使用和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非稅收入的收繳工作;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費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分局和事業單位等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預算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編制局年度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有關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性文件;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清理、匯編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階段性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審核、修改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範合同文本;組織、參與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協調工作;組織對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事項聽證工作。
(四)規劃保護處
組織編制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的占補平衡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及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土地集約節約評價工作;指導各區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關政策的研究、擬訂和實施;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計劃編制,建設用地預審、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嚴格按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負責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有關土地費用的計收工作;負責土地供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編制和定期更新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指導開展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負責企業改制中劃撥和限制性出讓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指導土地儲備工作;負責指導各分局徵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處(市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負責宣傳土地房屋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全市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擬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並依法定程序報請批准;負責依法審核、批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由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受市政府委託依法發布集體土地徵收預告公告;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征詢意見通告,受市政府委託批准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審核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費用,負責拆遷安置房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和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從業人員培訓;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投訴,調解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爭議;受市政府委託受理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糾紛裁決申請並依法作出裁決,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承擔市土地房屋徵收協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徵收評估行業動態管理。
(七)房地產權籍管理處(市地籍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地籍、房籍權屬調查的規程、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承擔土地勘測、房產測量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地籍測量、房產測量成果備案和土地調查成果審核以及專業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負責指導私房改造及房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負責組織土地調查、房屋調查及其變更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研;負責房地產市場的預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等市場行為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相關土地、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確認;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開發項目實施跟蹤檢查。
(九)房政管理處(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租金、轉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負責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管房產清理移交和處置工作;指導按規定應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或納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使用計劃和資源配置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直管公房起租、注銷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代管房、信託房的退管工作,負責已退僑房、代管信託房原承租住戶安置工作;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房屋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轉房的配租工作,負責政府墊資改造私危房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監督指導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與綜合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問題,擬訂相關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負責局各類統計、匯編和發布工作。
(十一)地質礦產管理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進行采礦權登記、發證和采礦權出讓、轉讓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管;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管理;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依法協同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二)科技測繪與信息化處(市測繪地理信息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管理辦法、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量標志移動和佔用的審批工作;負責地圖的編制、出版審核;負責全市申報乙、丙、丁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初審工作;負責丙、丁級單位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審核、注冊等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負責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區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繪應急保障工作;負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全局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及年度計劃等。
(十三)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用地審批、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土地有償使用與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房產與礦權交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測繪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審批前的聯合現場勘查;對擾亂國土資源與房產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指導、監督局屬單位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系統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黨務日常工作;負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培訓教育、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工人等級評定審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新聞報道工作;負責系統工青婦、計生、外事、統戰、維穩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離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擬訂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局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C.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的領導成員
余江河局長、黨組書記。領導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局黨組工作,主管行政、人事、財務、外事、紀檢監察和政風行風效能建設、績效管理等工作(紀檢監察和政風行風效能建設由韓奎玉協助分管)。管理辦公室、政治處(人事)、監察室、計劃財務處。
簡歷:1957.8出生,1979.2參加工作,高級工程師,在職大學學歷。2002.12起任廈門市在建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主任;2006.11起任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副巡視員;2007.8起任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副局長;2010.12起任中共廈門市委副秘書長;2012.2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郭俊勝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分管房地產市場管理、房地產權籍登記、地籍房產測繪、房政管理工作、危房管理;協助代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分管市場處、權籍處、房政處、危改辦、危房搶險值班中心(地質防災救災值班中心);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代管住改處。
聯系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房管理中心、房屋安全鑒定所,房屋修建公司等相關企業,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省房協管理經營委員會,白蟻防治行業協會,局綜合服務大廳。
簡歷:1963.01出生,1988.07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2001.09起任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辦公室主任;2002.11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籍管理處處長;2006.04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代敏(曾用名:戴敏)總規劃師、黨組成員。協助分管土地規劃管理、農轉用管理、耕地保護、土地整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工作;協助代管法制建設、政策調研、依法行政、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科技與信息化建設、信訪投訴工作。分管規劃保護處;代管科技測繪處、政策法規處、局信息辦、局信訪投訴中心。
聯系海滄分局、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國土房產測繪檔案中心。
簡歷:1961.11出生,1983.09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1997.07起任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建設用地管理處副處長;2002.11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規劃保護處處長;2011.01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總規劃師、黨組成員。
林建和副巡視員、黨組成員。協助分管黨建、宣傳思想文化、老幹部、工會、共青團、婦女、人民武裝、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計劃生育和檔案大樓建設工作;協助代管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行業管理。分管政治處(機關黨委)、老幹部工作處;代管征地拆遷處。
聯系同安分局、土地房屋徵收事務中心、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房屋拆遷專業委員會。
簡歷:1954.12出生,1973.12參加工作,在職大專學歷。1993.09起任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副主任;1997.06起任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房屋修繕處處;2002.12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政治處主任;2007.01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副巡視員、政治處主任;2007.03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副巡視員、廈門五緣灣建設開發指揮部副總指揮。
吳志堅副巡視員。參加集美新城建設,負責集美新城建設指揮部相關工作。聯系集美分局。
簡歷:1960.10出生,1981.9參加工作,黨校在職大學學歷。1997.6起任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副主任;2002.11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征地拆遷處處長;2007.3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政治處主任;2008.3起任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副巡視員,集美新城開發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