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者與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授權的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規劃、建設、價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停車場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優惠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第六條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市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協調,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條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城市停車發展要求,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公共停車場建設除由政府直接投資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投資者。第八條新建公共建築和住宅區應按照國家、省、市停車場的設置標准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
前款所規定的本市停車場設置標准和設計規范,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市規劃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條下列公共建築未按停車場設置標准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築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的,公共建築所有者應向市規劃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第十條政府儲備土地及其他閑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或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實施臨時停車場建設和經營管理。土地使用者應在使用前將臨時停車場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臨時停車場按室內停車功能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者還應依法向規劃部門申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前款規定的閑置土地,使用者未自行建設停車場的,主管部門可根據停車需求組織實施臨時停車場建設和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公共建築、公共廣場、公共場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主管部門的組織下依照停車場設置標准和設計規范設置臨時停車場,並向公眾開放。臨時停車場設置方案在使用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停車場挪作他用。第三章公共停車場的管理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並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第十四條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市公安交通部門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第十五條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監督電話;
(二)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訊設備;
(四)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工作人員佩帶明顯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三)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應停放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