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分工
⑴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工作、秘書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物業管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等事務工作;協同做好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項工作。
⑵法制處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修訂、清理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法制機構工作和執法監察機構工作;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制度;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勞動工資處
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擬定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集體合同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力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政策規定辦理「農轉非」工作;審批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監督檢查企業落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報備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法規、政策情況;定期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和各行業人工成本;指導企業搞好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及搞好內部分配工作。
⑷職業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並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的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指導工作;歸口負責全市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評審、考核工作;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導性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教育督導評估制度;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依據國家規定,對外國企業駐廈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考核鑒定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經費計劃和使用建議。
⑸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失業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鄉勞動就業政策及具體的促進就業辦法;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就業服務體系;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檢查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制定全市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勞動力有序流動就業;實施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雇請勞務人員的工作;負責本市申辦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預審、轉報及設立後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及改革和發展規劃;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
⑹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原則;依照規定審批職工退休(職)和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等提前退休;審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擬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規定;負責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審核和特殊工種的認定;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審核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對象;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⑺城鄉醫療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繳、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提出調整意見;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管理考核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確定調整辦法。負責醫療機構、零售葯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審查確定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及參保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監管工作;指導全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城鄉一體化全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協調工作。
⑻工傷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確定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政策、辦法。擬定工傷保險的診療項目、用葯范圍及支付標准。擬定工傷保險1-4級傷殘人員的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協議服務內容的審查確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指導各區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對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⑼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⑽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編制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以及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組織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並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負責管理市級勞動保障事業經費;匯總編制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實施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⑾人事教育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針、政策、規定;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系統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統計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確認、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技校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局後備幹部的管理;組織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⑿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黨委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指導、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統戰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計劃生育等工作等。
⒀紀檢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⒁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和《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省政府令第26號)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政策、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勞動仲裁規則;指導監督受理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並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備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有效、無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勞動仲裁員的考核、聘任、資格認定工作;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協調指導區級仲裁機構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溝通與協作;受理全市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和接待處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協調處理重大勞動爭議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勞動爭議新動態。
⒂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實施辦法》,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能為:綜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負責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在職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工人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聘工作及技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崗位練兵、技術比賽工作及開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建及管理職業技術考評組織,組織編寫國家、省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外的鑒定試題及鑒定規范;協助做好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管理及組織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與認定;開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與咨詢服務。
⒃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辦[1995]063號精神成立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能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5]綜249號《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其具體職能逐漸擴展。主要職能如下: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指導各區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申報和審查等工作;負責對各區、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鑒定案件的工傷傷殘等級、醫療依賴、護理依賴、義肢義具配置作出鑒定結論;負責工傷舊傷復發鑒定及工傷1—4級的定期復查,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及其單位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和復審請求,並作出復審鑒定;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就醫療期終結爭議、延長醫療期爭議的鑒定和裁決;負責受理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負責受理企業因病、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人員」因處理勞動關系需要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閩政[2000]266號文)。此外,依據我局報送的《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送審稿),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還將承擔工傷醫療的監督管理職能,包括對使用特殊葯物和特殊檢查項目的審批、轉外就醫的審批、對工傷醫療指定醫院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督等。
『貳』 廈門病退的最低退休金是多少
廈門退休金也沒有最低標准,廈門養老金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2)廈門市辦理病退的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辦理條件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廈門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外地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註:根據廈人社〔2016〕143號文,特殊工種、女幹部按照女工人身份、困難企業軍轉幹部幾類人員的提前退休手續由市社保中心進行受理,各區社保中心不再予以受理。
辦理材料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台灣同胞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外國人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原件);
2、申請人個人檔案;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廈門市職工退休申請表》一式兩份(有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5、申請人免冠1寸近期彩照一張;
6、申請人本人本地開戶且帶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借記卡(除申請病退者外,需本人持卡到窗口錄入卡號)。
(二)以下人員另需提供:
1、在廈門獲得高級職稱或在外地獲得高級職稱並經廈門人社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確認的人員,需提供證書、聘書(聘滿1年以上)原件;
2、轉業軍人需由所在單位(或個人)填寫《廈門市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享受生活困難補貼資格確認表》(用人單位需加蓋公章),先由以下部門確認後再遞交退休申請材料(副團級以上報市委組織部幹部處一處確認;營級以下報市人社局軍轉安置處確認);
3、1969年12月31日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歸僑者需提供歸僑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