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廈門落戶條件
廈門落戶條件如下:
1、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2、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3、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外來人員落戶在思明區、湖裡區的,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八年、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八年;落戶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五年、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五年;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在本市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5、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6、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7、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8、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槐嫌昌,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鉛扒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者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