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城市道路的管理。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有重要職責,需保持城市道路設施的完好,通過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來實現這一目標。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圍內進行一系列行為,包括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道路試剎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擅自改變或損壞道路工程設施(第二項),在橋梁和涵洞管理區域進行無許可的工程作業(第三項),侵佔橋涵設施影響安全(第四項),以及任何損害城市道路的行為(第五項)。
對於特殊車輛的行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在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第二十四條),而軍車執行任務可不受限制但需採取安全措施。臨時佔用城市道路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交納佔用費並清理現場(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共停車場和集貿市場佔用城市道路需經過多重審批和費用交納(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挖掘城市道路則需嚴格申請、審批和修復程序,新建和大修道路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挖掘,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批准並支付額外費用。
在緊急情況下,地下管線管理單位可先破路搶修,但需事後補辦手續(第二十八條)。管線依附橋涵的施工需經過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二十九條)。
(1)廈門市橋梁管理單位有什麼擴展閱讀
《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經2003年9月26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市政工程設施規劃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5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廈門市針對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管理,制定了一套詳細的管理辦法,旨在確保這些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與暢通。此辦法主要依據相關法律和本市實際情況展開。
第一條明確規定,大型橋梁包括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大橋和特大橋,而隧道則涵蓋了機動車通行的山嶺隧道、淺埋隧道以及下穿和海底隧道,但不包括鐵路和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橋梁和隧道。這些設施實行目錄式管理,目錄由市交通運輸和市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市政府審批後公開發布。
管理部門明確,市交通運輸和市政部門依據目錄劃分各自的管理職責,同時公安和規劃等其他相關部門也在各自領域內協同管理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相關事務。
第四條指出,大型橋梁和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由專門的管理單位負責,這些單位需根據本辦法進行操作。
為了確保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強調,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管理及養護所需經費將依據國家、省、市的財政規定,納入廈門市的財政預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