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廈門失業保險金怎麼取消
失業金怎麼停止領取?
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失業證明前往社保經辦機構(部分地方是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地域不同會有所不同)辦理取消失業金的領取手續,已經重新入職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攜帶相關證明(如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等)前往。
在辦理停止領取失業金的相關手續後,相關機構會予以備案,享受該失業金的剩餘金額和月份將被保留,在下一次失業時可以繼續享有,能夠合並發放。
通常情況下,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在成功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後,從辦理後的一個月開始正常領取,需要每個月的10號前千萬社區進行登記,20號之後開始審核工作,5到7個工作日以後開始對失業金進行發放。
② 廈門外來人員失業金怎麼領取
法律分析:根據外地戶口失業人員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申報條件,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交社保1年,且目前社保已停保,因此符合申報條件。,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後又再次失業的,繳交時間重新計算,待就業再失業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以再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外來失業人員領取地址:可向參保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法律依據:《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准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