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遷入廈門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廈門入戶口需要的條件如下:
1、取得居住證。時間不低於六十個月,而島內落戶則不得低於八年。
2、工作穩定,有簽勞務合同,且社保已連續繳滿六十個月。
3、已買房口,有房產權證。
4、末違反生育規定,無不良記錄 。
廈門入戶口需要的申請材料: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 《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現有效期內的《暫佳證》或《居住證》
4、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出具的暫住證滿年限的證明
5、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出具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
6、市人社局出具的 《廈門市外來人員落戶審核表》
7.《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廈門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和市國土局出具的《盾門市城銷戶層權屬登記杏詢結里結果》;(配偶名下房產,需提供《結婚證口》)
8、原戶籍地鄉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
9、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子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② 廈門戶口遷移手續有哪些
辦理廈門戶口遷移手續,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步驟:
第一步:首先,向遷入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這是戶口遷移流程中的第一步。你需要親自前往遷入地的派出所,提交相關資料,並說明你的遷移理由。
第二步:在遷入地的派出所同意你的遷移申請後,接下來需要向現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你可以通過網路或電話進行預約,親自前往或委託他人辦理。
第三步: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需要為你開具戶籍證明。這一步驟旨在證明你的身份和戶籍信息。根據規定,戶籍證明一般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第四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理由說明,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在這個階段,你需要提供詳細的遷移理由和相關證據,確保申請能夠得到審批。
第五步:戶政科在審核你的資料後,會簽發《准遷證》。這是一份正式的批准文件,表示你的遷移申請已經被接受,你可以進行下一步操作。
第六步:持《准遷證》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並獲取遷移證。在這個過程中,你需要按照派出所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以完成戶口的正式遷出。
最後一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前往遷入地的派出所完成入戶手續。在此階段,你需要按照遷入地的派出所要求,完成最後的戶籍登記,正式成為廈門戶口持有者。
整個廈門戶口遷移手續包含了申請、同意、遷出、開具證明、申請遷入、簽發准遷證、辦理遷出及入戶等多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操作。確保每一步資料的准確性,以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順利完成戶口遷移的關鍵。
③ 如何遷戶口到廈門
如何遷戶口到廈門
一、明確答案
遷戶口到廈門,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並按照規定的流程操作。
二、詳細解釋
1. 遷戶條件:
想要將戶口遷移到廈門,需滿足以下條件:
穩定就業:在廈門有穩定的工作或創業,並持續繳納社會保險。
居住要求:在廈門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包括購房或長期租房。
投靠親屬:若符合親屬投靠條件,如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等,也可申請遷戶。
2. 流程概述:
准備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明、社保繳納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
提交申請:前往廈門戶籍管理部門提交遷戶申請。
審核流程:相關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辦理手續:審核通過後,按照指示辦理相關手續,完成戶口遷移。
3. 注意事項:
在准備材料時,要確保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遷戶政策可能隨著時間有所調整,建議在辦理前咨詢廈門戶籍管理部門,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流程。
在提交申請後,要密切關注審核進度,及時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後續手續。
三、總結
遷戶口到廈門需要滿足穩定就業、居住要求或投靠親屬等條件,並按照準備材料、提交申請、審核流程、辦理手續的流程操作。在辦理過程中,需關注材料的真實有效性,並留意政策的調整。
④ 廈門遷戶口都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法律分析:遷戶口,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到遷入地後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辦理遷入登記即可。遷戶口需要的證件: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房產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