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廈門資訊 » 廈門失業登記後多久領失業保險金
擴展閱讀
北京除了國貿還有什麼 2025-02-08 19:40:52
舊上海又稱什麼 2025-02-08 19:40:04

廈門失業登記後多久領失業保險金

發布時間: 2022-04-27 04:56:11

Ⅰ 廈門領失業保險多久到賬

廈門申領失業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7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1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准,在《失業證》上載明,並按時足額發放。
在廈門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Ⅱ 辦理失業登記後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只要手續資料齊全,辦理失業登記後一個月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了。具體申領程序如下:勞動者自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60日內,失業人員應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Ⅲ 失業後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辦理失業登記以後一般一個月左右可以拿到失業金。勞動者自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失業人員應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Ⅳ 廈門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是什麼2021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Ⅳ 辦完失業登記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 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非新生勞動力,如果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費失業保險費。

(2)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3)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要程序,目地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必須有求職要求。這是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即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的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做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在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准。

Ⅵ 廈門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准2021

2021廈門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准具體如下:
1、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戶籍參保失業人員,按月發放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給予每月500元失業補助金;
3、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戶籍參保失業人員,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的給予每月1000元失業補助金;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的給予每月500元失業補助金;
4、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於2019年1月1日之後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普通外來務工人員,參照廈門低保標准每月850元,按月發放2個月臨時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Ⅶ 失業多久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後需要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一般情況下,失業金經辦機構會在七日內予以審核,並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可以領取多久是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的: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Ⅷ 失業後多久之內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

失業補助金一般是在離職以後的當月或者說第2個月開始,只要是你的社保處在暫停交費的狀態,就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了,審核時間一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若是申請人較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不正確影響了審核,則時效會變慢,最晚可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金的領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是只要失業了就能領取。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險滿1年(未有欠費記錄);
2.非本人的意願中斷就業的(未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標明自願辭職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
二、失業金領取標准
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准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三、失業金領取期限
失業金領取是有期限的,並不是說失業多久就能領多久。它跟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的繳費失業保險時間有關,累計繳費的時間越長,能領取的失業金的期限就越長。
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資料拓展】
什麼是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清遠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並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Ⅸ 失業後多久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您好,關於「失業後多久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准如下: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