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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工傷如何報

發布時間: 2022-05-01 03:15:23

㈠ 工傷的認定與賠償工傷在醫療中葯費報不了的單位出嗎

工傷醫療中,不能報銷的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並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誰同意誰承擔;未徵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葯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范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葯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葯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㈡ 廈門應該在哪裡申報工傷

可以到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㈢ 廈門工傷賠償

解析: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斷。一般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十級傷殘賠償標准分為兩種:合同期滿前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本人月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廈門市十級傷殘賠償金額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廈門十級傷殘賠償金額時,應查明相關數據,以確定賠償項目的計算標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伙食補貼;(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無力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要求賠償。

㈣ 工傷如何申報呢

勞動者申報工傷保險流程: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自己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自己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㈤ 廈門9級工傷傷殘賠償標准與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1、醫療費=實報實銷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准(元)×住院天數。

3、食宿費=地方規定標准(元)×人數×天。

4、交通費=實報實銷

5、輔助器具費=必要費用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8個月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