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沒證不一定是違建,如果是違建,征地拆遷時能不能
無證房拆遷徵收時候的是否給予補償,這個話題可謂老生常談。一到拆遷或徵收時,大多數拆遷部門就先問「有房產證嗎?」沒有就是違建,不按照有證房屋給予補償。有的老百姓爭來爭去,最後拆遷方給了都很少的建房材料款,有的直接什麼都不給。所以無證房屋真的是違建不給拆遷補償嗎?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告訴您答案是否定的,即無證房在拆遷或者徵收時未必不給賠償,要分清情況,有的無證房應該和有證房屋一樣得到合理的補償待遇。
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或因為當地特殊原因無法辦理相關的權屬證明,這在大部分城市及農村現階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線城市這類房屋也很多。計劃經濟年代,房屋要單位分配,而家庭人口眾多,單位也沒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時候,好多人家為了解決住房困難,在單位分的房屋院子內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單位還給員工在院子里蓋房,那時政府不鼓勵,但是也沒有禁止,畢竟自建房也是給相關部門分擔了一部分分房壓力。
頭幾年一部很火的電視劇《貧嘴張大民的幸福生活》里就有因自建房鄰居產生矛盾這一劇情。在農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審批,卻沒有審批部門的這樣的情況。大隊直接說你蓋吧,你自己的宅基地。這些都是歷史遺留問題,不能「一刀切」認定為違法建設。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們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該規定也明確,拆遷方在徵收前進行調查,認定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該給予補償,充分說明無證房不能直接等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北京英淇律師所孫曼麗律師曾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件,某地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規定無證房一律不予補償,這樣的徵收行為就是存在違法之處的,後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徵收決定違法,要求徵收部門對無證房認真調查處理。
其實在200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就有關於無證房要考慮歷史因素問題,不能「一刀切」認定違建不給補償。我們上級政府還是很正視歷史及尊重歷史的,也是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認定無證房拆遷待遇,往往都是拆遷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扭曲政策。
綜上法律規定無證房屋並不是如拆遷人員所述就一定是違建,在做徵收拆遷決定之前,相關部門就要對徵收區域涉及的房屋進行摸底調查,要考慮無證房蓋房的時間、建造時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存在相關部門不作為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相應的安置補償方案。總的原則在建房時候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雖然沒有權屬證明,但是應當符合拆遷安置補償的標准給予補償,而不應該區別對待。
兩個時間點要求記一下,城市裡無證房的時間點一般原則是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基本可以認定合法建築。
農村房屋一般是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來認定建築物的合法性。
提示這兩個時間點不是絕對,只是個原則及保底時間問題,我接觸案件有的地方政策認定2013年前建築都認定為合法性。
附相關法規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第八條在取得拆遷許可前,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
對於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依法補償;對於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於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後,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法》實施後,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築使用期限屆滿未拆除的為違法建築。對違法建築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築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B. 廈門房產稅如何徵收,滿足的什麼樣的條件怎麼樣進行徵收
【徵收范圍】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計稅依據】從價計征: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2010年6月1日,重慶房產稅方案正待批復,重慶市財政局局長劉偉表示開征房產稅只是重慶綜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個方案實際上包含了一系列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於促進房地產的健康發展。已上報國務院的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方案修改中,房產稅稅率定為0.8%,其具體徵收方式為,以契證上的購房金額為基數進行徵收,可能從第三套房開始徵收
C. 廈門拆遷安置人口認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程序,根據廈府《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征地拆遷政策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征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拆遷農村住宅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府〔2007〕10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人口認定與住宅面積計算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8〕23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思明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 一、認定機構 成立以區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小組(以下簡稱區認定小組),成員單位:蓮前片區土地房屋徵收指揮部、濱海片區土地房屋徵收指揮部、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區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土地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區財政審核中心、蓮前街道辦事處、濱海街道辦事處、思明土地房屋遷建工程有限公司。
D. 只要手續齊全的房子,不分正房、偏房,一律按當初規劃、設計、建築的面積折算。的法律依據有知道的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拆遷補償的事項
第一看點
先給予補償,補償合理之後在進行搬遷。新拆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中並沒有對這塊做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新條例下政府或者開發商所給出的補償款全部到位後才能實行拆遷行為,這對於廣大業主來說無非是最好的答案。而自主拆遷模式所倡導的也是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使得雙方都能夠得到最大收益,不同點是自助拆遷模式靠的是公眾的力量。
第二看點
有史以來第一次進行拆遷獎勵補助。新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不具體。針對於補償這塊是所有被拆遷方都比較關注的核心問題,新條例就此問題做了詳細的解釋,補償這塊應該等同於或者不得低於房屋本身的價值。對於因拆遷所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該考慮綜合因素再給予補償,具體細節由當地政府或者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來確定。對於家庭較困難的被徵收人除了享受第十七條的補助之外,還可以優先被安排享受保障房的權利。而自助拆遷模式下的拆遷行為是要業主和開發商共同來協商,其最終的目的都是滿足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看點
行政強制拆除的現象將徹底的被根除。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嗎,在補償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面和面積材料。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也有所規定,但是舊規定說是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相對於舊拆遷條例,新拆遷條例更具體,也更有人性化。而自助拆遷模式的核心點就是完全反對強制拆除,所以新條例跟自助拆遷模式等於是相得益彰。
第四看點
在舊城進行拆除或者改造建設的時候可以舉辦聽證會。第二章徵收決定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在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這塊卻沒有什麼相關規定。而自助拆遷模式的工作任務就是讓更多的權利雙方在一個自由的平台上可以集思廣益的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最後做一個總結形成系統性的東西來幫更多的人服務。
不管是新條例的頒布實施,還是自助拆遷這種服務模式,我們的最終目的都是一樣,為民眾謀求更多的福利,在實現和諧拆遷的基礎上,加快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 。
廈門拆遷補償政策 一、關於征地補償問題 (一)征地補償費用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水利設施攤銷費等費用計算綜合補償,並實行包干,不再對青苗及地上物等進行清點計費。
征地補償費用必須專款用於征地補償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補償統一為一類區:集美區轄區范圍內。
(三)土地類別分為四類:
第一類為農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魚塘及水庫等養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園地(含耕改果);
第二類為林地;
第三類為未利用地,含荒地、雜地;
第四類為集體建設用地(辦理用地紅線的)。
(四)土地補償綜合標准(以下補償標准為最高標准):
農用地:8萬元/畝,按期交地的,另獎勵被征地對象0.8萬元/畝,獎勵金的支付對象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收土地屬村民承包經營土地或者自留地的,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村民;林地:3.5萬元/畝;未利用地:2.5萬元/畝。
鹽田以及國有灘塗上的蝦池、魚池,統一按2.5萬元/畝予以補償(其中,開發費0.5萬元/畝,青苗及地上物2萬元/畝)。
集體建設用地,按《廈門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規定標准執行。其中屬合法的村鎮企業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土地補償費發放:
凡村民代表大會已做出決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按決定執行;村民代表大會未做出決定的,應將土地補償費的70%(含辦理養老保險費用)發放給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個人;餘下的30%補償費,主要用於公益事業和發展村集體經濟,具體使用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六)征地補償標准確定的依據: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
根據廈門市統計局廈統[2004]函6號所提供的數據,我市的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2547元/畝。
2、土地補償費標准:
(1)農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補償費2.0萬元/畝。
(2)林地土地補償費1.0萬元/畝。
(3)未利用土地補償費5000元/畝。
3、安置補助費標准: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1)農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補助費3.0萬元/畝。
(2)林地的安置補助費1.5萬元/畝。
(3)未利用地不計安置補助費。
4、青苗及地上構(建)築物補償費標准:
(1)農用地3.0萬元/畝;
(2)林地1.0萬元/畝;
(3)未利用地2.0萬元/畝。 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住宅拆遷問題 (一)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准
徵收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特殊情況下,在規劃保留村,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標准及面積計算:
(1)人均合法產權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認定產權面積。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裝修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產權調換時所選取的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拆遷住宅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出原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安置房市場評估辦法參照《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遷房屋鄰近的普通商品房均價補償,高於上季度區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別墅)平均售價的按平均售價補償;超過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3、被拆遷人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且不得超過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補償標准:
徵收集體土地住宅經批准採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遷住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框架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95元;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據住宅結構、成新率確定補償標准及補助金額。新批宅基地的建築面積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
5、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征地拆遷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實行產權調換時應補交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的,應扣減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
6、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築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住房面積。
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並計算。同一村莊已被拆遷安置住宅面積應合並計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
8、凡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房屋權證的,房屋被拆遷時,給予5000元/戶的獎勵。
9、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拆遷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並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並計算 。
(二)拆遷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但對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根據以下情況適當給予補助、獎勵,以下補助標准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小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結構每平方米300元(含裝修)給予補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給予獎勵。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大於50平方米小於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積的剩餘部分面積,已建部分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石木結構、未建部分同上給予獎勵。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助,沒有違建也不予獎勵。
4、2002年12月1日之後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築,一律強行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助,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002年12月1日以後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認定:(1)區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發現並開具制止違法建設的通知書的;(2)2003年3月快鳥衛星影像圖、地形圖無影像顯示的;(3)經公示後被舉報查實的;(4)其他可以證明屬2002年12月1日以後建造的測繪資料。
(三)被拆遷戶人口的認定:
1、符合計劃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勞教釋放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拆遷戶人口。
2、宅基地申請表中記載的戶口及新增人口應合並計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計入被拆遷戶(人)口:
(1)已被拆遷安置的戶(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農業戶口後遷入的戶(人)口。
(3)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
(4)空掛戶口;
(5)超計劃生育人口;
(6)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產權認定原則:持有原同安縣政府、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或原廈門市郊區集美(杏林)區土地管理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核發的建房手續及原集美區的鎮、鄉(公社)政府批准核發的符合換證條件因故未換的有效建房權證,按權證上所標明的批准面積予以認定。 三、關於徵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 (一)徵收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該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設施、設備按市場評估給予搬遷補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廈門市鄉村企事業用地許可證》;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及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
以上未註明建築面積的,按容積率不高於1的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助。
(二)徵收集體土地上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不予補償。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續的,並已建造的,在規定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按下列標准給予搬遷補助(含設施、設備、生產資料等的搬遷):
1、經區人民政府(包括建設、土地、規劃、計統、農業部門)審核同意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有規劃管理部門及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築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4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200元給予搬遷補助(含裝修補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賃或企業納稅證明的,框架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120元、磚混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90元、其它結構房屋按不高於每平方米70元給予搬遷補助(以上含裝修補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積率不高於1的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助。不符合本條1、2項的,一律不予補助。
(三)對採用不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當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他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
說的簡單直白一點,農民朋友的目的並不想管非法合法問題,而是得到合理的補償。但要達到這個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說補償問題,如果對方屬於非法佔地或拆遷,我們就要在非法問題上較真較量,讓對方主動提出給予合理補償,以此達到獲得合理補償的目的。」這就叫「聲東擊西」!
如果您還沒有明白就接著看下面的解釋。如果看完解釋再不明白那就打電話。
法律規定
現實中的佔地拆遷十有八九都是違法的。而在違法的情況下,就談不上補償標准問題,因為法律規定的標準是具有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的補償標准。如果是沒有合法手續,就是不能佔地拆遷的問題,而不是補償多少的問題。
措施
就好比說,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當然要拒絕阻止他砍,而不是問如果砍了補償多少錢?如果已經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說補償問題,而要說他砍的非法性問題,要追究他刑事責任,再談補償問題,這樣才壓力大效果好。所以說,我們這樣告訴你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策略,關繫到維權的成敗,關繫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補償。
徵收補償應參照就近新建房價
「面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補償方案,法院堅決撤銷縣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雖然判決已過兩年,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衛洲對其代理的孔慶豐訴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仍記憶猶新。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決定,對孔慶豐家所在片區實施房屋徵收。孔慶豐認為,該徵收行為違法,在行政復議維持的情況下,將縣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告提供證據稱,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縣氣象局證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徵求意見稿實為降雪後張貼,3月21日便結束徵求意見,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違法。法院審理認為,泗水縣當年2月至3月有降雪,僅憑照片上的雪跡和當事人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徵收,縣政府進行了社會風險評估,召開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並提供了舉行聽證會的相關材料及會場照片。「此次徵收涉及900餘戶,由於聽證會沒有廣而告之,導致參加聽證會的人數太少,而且多為企事業單位代表,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駁道。王衛洲告訴記者,對於此次徵收,原告無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補償標准太低。據介紹,徵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場價結算;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標准給予貨幣補償。王衛洲回憶說,安置房優惠價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當時他們走訪該安置房附近多個新建商品房售樓處了解到,新建商品房價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慶豐家面積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選擇何種補償方案,損失都很大,根本無法接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院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泗水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泗水縣政府負擔。
F. 如何認定違法徵收土地
法律分析:依據法律規定,國家是有權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而政府是國家的代表,所以徵收土地的實施者是政府,征地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要認定政府征地過程中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從征地是否為了公共利益、征地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徵收公告是否合法、補償是否合法等方面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G. 違法徵收土地如何認定
認定違法徵收土地如下:違法徵收土地是指沒有合法徵收用地手續、批准手續或違反批准文件的要求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包括未批先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規避審批權,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違法;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集體土地非法入市;非法圈地,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大學城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H. 廈門拆遷後新增人口有政策嗎
廈門拆遷後新增人口有政策。
鑒於各區徵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對應安置人口認定做法差距較大、認定標准不統一、規定零星雜亂等問題;同時,早期制定的各類涉及應安置人口認定的政策性文件已近20年,有些規定條款已不符合實際操作等情況,為統一規范全市的應安置人口認定,亟需制定《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
思明、湖裡兩區的新增應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時點不得超過項目安置房返遷公告公布之日;海滄、集美、同安、翔安四區的新增應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時點不得超過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集體土地徵收住宅房屋應安置人口認定實施細則。這條兜底條款意味著在該安置辦法的前提下,具體的人口認定辦法可由區人民政府進一步制定。
I. 自管公房被徵收新政策
法律分析: 一、補償的保底政策條件放寬
新的政策中將原政策中的以下條件取消,即:
1、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
2、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3、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另無產權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簡化為徵收個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且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償。
二、涉及舊城區改建要徵求公眾意見
房屋徵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管、建設等部門就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情況進行認定,並公布認定結果,徵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後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三、未經登記建築統一由市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