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廈門隨遷子女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相關信息可以上7落戶網址上查詢到,裡面有詳細的落戶廈門所需條件、材料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② 廈門落戶
根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調動、錄用、聘用、招收人員及接收畢業生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一條 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調入或人才引進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研究生學歷或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含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本市急需的高級技工,年齡原則上限制在35周歲以下的。享受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特殊津貼、國家或省級學科帶頭人,不受年齡限制。屬本市緊缺專業或重點人才的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接收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畢業資格且符合本市當年度接收政策的畢業生。
調入、引進人員或接收畢業生,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第二條 依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調入、錄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由區人事勞動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由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市組織或人事、勞動保障、教育部門核准,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本市報到落戶後,其配偶、子女憑市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審核簽章的《已婚畢業研究生接收就業情況登記表》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章 投資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三條 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實際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項附加費和減、免、退稅款,下同),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10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50萬元)或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幹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5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30萬元),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按實際投資金額標准入戶或按實際納稅額標准入戶中,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標准辦理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屬企業骨幹員工戶口遷入本市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年齡相應放寬5周歲;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須在企業服務滿3年,並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5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或企業骨乾的戶口。
第五條 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和近期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或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條 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台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國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三章 駐廈辦事機構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七條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並由市經發部門確認後,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 購房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八條 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凡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及海滄台商投資區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後(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戶。
第九條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且在《規定》實施前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原購房入戶政策辦理落戶。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尚無法在《規定》實施前按原購房入戶政策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購買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二)購買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條 本市以外人員購買住房,房屋產權屬多人共有,且產權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一名實際居住在本房屋的產權人按規定辦理常住戶口,其他產權人須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常住戶口。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共有人屬直系親屬關系的,允許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主以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業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章 投靠和收養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十一條 依照《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滿18周歲子女可按隨父隨母的原則,申請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父(母)落戶。父母離異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投靠撫養人落戶。
第十二條 依照《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子女歸父親撫養的法院判決。父(母)戶口遷入本市前,計劃外生育的嬰兒,不能在本市申報落戶。
第十三條 依照《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本市居民收養子女,嚴格按新《收養法》辦理落戶。對尚未落戶但又涉及高考、參軍等特殊情況的被收養子女,由所在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酌情給予辦理落戶。
第六章 「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的准入條件
第十四條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辦理本市「藍印戶口」。已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符合下列規定的,可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一)自公安機關批准之日起滿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教、刑事處罰,並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自公安機關批准之日起滿2年,曾被評為區以上精神文明積極分子、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藍印戶口」人員尚未轉為本市常住戶口期間,繼續享有原「藍印戶口」政策規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 小城鎮落戶的准入條件
第十五條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及海滄台商投資區鎮、街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到公安部門辦理所在鎮、街道常住戶口:
(一)投靠城鎮幹部、職工居民生活的直系親屬;
(二)被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幹部、管理技術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在城鎮務工滿3年,並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3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的;
(四)在城鎮購買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五)在城鎮經商和興辦企業,投資額達5萬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在區政府或海滄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駐地鎮或街道落戶的人員還必須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條 《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職業和經濟來源是指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興辦企業、務工經商,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遷移常住戶口的人員(未婚應屆畢業生除外),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先到擬落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婚育證明。公安機關依照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意見,辦理落戶手續。無婚育證明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處理到位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不再加註戶口性質,也不得在「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列印戶口性質項目,「戶別」一欄,一律按規定填寫「家庭戶」或「集體戶」。原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已加蓋或列印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在日常戶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條 將戶口從本省其他市縣遷入本市,或將本市戶口遷移到本省其他市縣,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不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註戶口性質。
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遷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或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屬本市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的人口,在遷出時根據其目前所從事的職業,可按本人意願,在遷移證件中加註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在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或者變動登記。公民不得違反規定「空掛」戶口。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落戶。未成年人可隨父母同時入戶,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戶口的父母入戶。
本市以外人員遷入本市,必須落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代理服務機構的集體戶內。
本市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不再強制遷移戶口。
第二十一條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中的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規定》第二十七條中的「生活基礎」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賃公有房屋,且實際居住。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施行。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XM00113-02-03-2003-001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昌平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藍印戶口」和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 戶口遷移實行准入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予以核准入戶。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第五條 戶口遷移應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和海滄台商投資區從寬,遷移入戶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區從嚴控制。戶口遷移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戶口准入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戶口可遷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廈報到落戶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願意到本市工作、但無接收單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先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九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入學時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畢業後符合本市接收條件且已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一條 獲得「市十佳外來青年」、「市十佳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本市以外人員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准、已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房屋產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前款規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屬於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購買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還必須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條件。
第十六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被投靠人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
第十八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廈門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華僑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及上報省僑務部門、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辦理落戶手續。港澳同胞申請在本市落戶,由公安部門負責辦理落戶手續。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及上報上級公安部門核准,按規定注銷外國國籍、取得中國國籍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華僑學生在國內高等院校畢業後留在本市工作,經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僑務部門、市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落戶本市。港澳學生在國內高等院校畢業後留在本市工作,經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公安部門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三條 從本市以工作、探親、留學、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國出境,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已注銷本市戶口人員,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復其本市戶口。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去台灣地區定居未滿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報經市公安部門批准後,可以恢復其本市戶口。台灣居民以及經批准去台灣地區定居已滿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來廈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門上報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五條 取得本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可按規定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鎮、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或者投有一定資金興辦實業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辦理所在鎮常住戶口。
第二十七條 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和鼓浪嶼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必須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從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台商投資區將常住戶口遷入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和鼓浪嶼區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區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區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區。
第二十八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九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二)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三十三條 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和海滄台商投資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進條件調入的人才和符合畢業生接收條件的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落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六條 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審核本市招收、調入人員的資格。違反規定審核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劃調整之後,本規定各行政區名稱以新公布的名稱為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同時廢止。
③ 關於廈門:如果子女戶口在廈門,家人可以跟著遷戶口嗎如果不可以的話,遷戶口到廈門其中有個條件有
你問的這個是父母隨遷的問題。首先要確定你父母是不是只有你唯一的子女,其次,你父母是不是已經到了退休的年齡,如果上面兩個條件滿足,你是廈門戶口,且有工作和房產,是可以辦理父母投靠子女的。
④ 廈門落戶最新政策2022
技能人才落戶要求
1.年齡要求: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
2.社保要求:在廈連繳社保滿2年的中級技能工種或滿1年的高級技能工種;
3.島外房產落戶島外房子里,島外無房產的,落戶隨機分配本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
4.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5.參加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福建省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或我市A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技術能手稱號的,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獲得地級市以上選拔賽獎項的,可參照技師或高級技師申請落戶本市。
本科及本科以上分為報到證使用過與未使用過兩種情況
1.報到證未使用,單位穩定就業繳交三個月以上社保【年齡45周歲以內】
2.報到證在外地使用過,要求在廈門同一單位繳交滿一個月社保【年齡40周歲以內】
大專全日制學歷為報到證使用過與未使用過兩種情況
1.報到證未使用,要求在廈門島內同一單位繳交滿四年社保【年齡35周歲以內】
2.報到證使用過,要求在廈門島內同一單位繳交滿四年社保【年齡35周歲以內】
中專全日制學歷為報到證使用過與未使用過兩種情況
1.報到證未使用,要求在廈門島內同一單位繳交滿五年社保【年齡35周歲以內】
2.報到證使用過,要求在廈門島內同一單位繳交滿五年社保【年齡35周歲以內】
⑤ 廈門落戶政策新政2021
法律分析: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廈門就業創業的,可落戶廈門;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畢業生或者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小於35歲的專科學歷生可落戶;在廈門繳納保險滿1年的中級工或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等等。
【法律依據】:《重點群體來廈落戶實施細則》第一條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落戶我市。
⑥ 廈門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廈門落戶政策新政2021是:1、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廈門就業創業的,可落戶廈門;2、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畢業生或者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小於35歲的專科學歷生;3、在廈門繳納保險滿1年的中級工或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等。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落戶我市。
二、往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往屆高校畢業生在廈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落戶本市:
1.在廈合法穩定就業,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學歷畢業生;
2.連續在廈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年齡35周歲以下的專科學歷畢業生,其中落戶思明區、湖裡區應在思明區、湖裡區單位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戶要求。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在廈連續繳保滿1年的中級工或者在廈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
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法律依據:《重點群體來廈落戶實施細則》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落戶我市。
二、往屆高校畢業生落戶要求。往屆高校畢業生在廈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落戶本市:
1.在廈合法穩定就業,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學歷畢業生;
2.連續在廈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年齡35周歲以下的專科學歷畢業生,其中落戶思明區、湖裡區應在思明區、湖裡區單位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戶要求。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在廈連續繳保滿1年的中級工或者在廈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
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⑦ 廈門暫住證換戶口,廈門現在小孩的戶口不能隨遷
島內五年
島外三年才能辦理
未成年子女
投靠落戶,你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小孩跟大人可以同時落戶
⑧ 廈門戶口遷入條件
如果你的直系親人在廈門沒戶口的話,又沒房子的話,遷回來就很麻煩了.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號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2010年6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戶口遷移應當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從寬,遷移入戶思明區、湖裡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從嚴控制。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戶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後,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裡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裡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裡區落戶的,可不受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⑨ 廈門戶口落戶政策細則
備受關注的廈門市戶籍制度改革終於塵埃落定。《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8月1日起同時施行。市政府昨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作了說明和解答。
我市戶籍制度改革醞釀已久,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我市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市原有的戶籍政策明顯不能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尤其是與我市實施的海灣型城市建設戰略不相適應。我市原來的戶籍准入制度在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優化人口分布上,未能發揮良好的政策導向作用。同時原有的戶籍管理政策體系較零散,1992年以來市政府頒布了30多個涉及戶口政策的文件,不利於全市人口宏觀綜合管理,因此,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勢在必行。
戶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出台,為我市海灣型城市建設戰略的實施提供了戶籍政策保障,同時有利於推進和保障我市農村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有利於提高廈門人口的整體素質,同時改變我市以往戶籍政策散亂、不透明的狀況,規范戶籍管理。
戶籍新政策要點
人才引進敞開懷抱
凡具備本市調入、人才引進條件的海內外人才均可辦理戶口遷入本市,本科以上應屆畢業生無論是否有工作接收單位均可落戶本市。獲得「市十佳外來青年」、「市十佳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投資入戶一視同仁
新的戶籍政策繼續實行投資入戶政策,對各種類型企業一視同仁。《實施細則》根據投資額和納稅額對投資島內各區和島外分別規定不同的入戶標准:在島內各區實際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在島外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
投靠返籍放寬限制
新政策放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等三投靠政策。對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原居住在本市,後因工作調動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現需返回原籍的人員,在廈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
統一實行居民戶口
全市實行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實行核准制,取消審批制,以准入條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標,符合準入條件的,予以核准入戶。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島內控制島外從寬
適當提高入戶島內「門檻」,降低入戶島外「門檻」,即遷入開元、思明、湖裡區適當控制,遷入同安、集美、杏林和海滄投資區適度從寬,遷入鼓浪嶼從嚴控制。
購房入戶調高標准
購買2003年4月25日以後取得建築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島內各區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島外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新政策同時規定購買二手房不能入戶。
藍印停辦
不再辦理本市「藍印戶口」。「藍印戶口」滿5年符合規定可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城鎮落戶
符合條件的五類人員,可以到公安部門辦理所在鎮、街道常住戶口。戶口從學校遷出是在自己手裡,如果放在公司所在地社區的話,
參考這個:已落實接收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本市落戶的
〔應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過金宏網傳輸的入戶介紹信息或教育部門出具的入戶證明信;(這個社區的人說本人不用管)
2、本人戶口遷移證(本市戶口憑集體戶口頁或家庭戶口簿);---學校給的遷移證
3、本人身份證;
4、市人事、教育局簽章的《報到證》復印件;
5、單位報到證明(單位委託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代理人事關系的,還須出具人事關系所屬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紹信復印件);單位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6、近期1寸證件照片2張;
7、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
8、婚育證明(湖裡那個社區是要求要,而且是身份證上面的地址所在地街道的證明)
新政策,公司一般不太願意幫你弄,自己有時間就抓緊辦
人事檔案是要先掛在人才中心,有的人才中心還可以落集體戶的,(我當時以為就只有廈門人才是唯一的代理機構呢,廈門人才集體戶已經不可以落了)遷移證和報到證從學校拿出來就立即去辦,有的社區還要婚育證明,(不知道是不是我的拖太久沒辦的原因)這個挺麻煩的,就因為這個我都拖了快一年了沒辦,還要有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一般剛畢業只有就業協議,公司沒簽的話自己要要求簽,對自己有益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