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港澳通行證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辦理港澳通行證一般需要+五個工作日。窗口申請、郵政代辦點申請簽注的一般需要十個工作日;網上申請、電話申請簽注的一般需要八個工作日,但具體需要的時間看工作人員的進度安排。
法律依據:《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⑵ 廈門辦港澳通行證 加急要幾天
加急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須提交境外醫院醫生開具的證明。
2、奔喪,須提交境外醫院或警察局開具的死亡證明。
3、公派留學。
4、前往地入境許可或簽證期即將屆滿。
5、參加緊急商務活動,需15日到達,須提供有商務活動日期的境外邀請函。
6、留學,離開學時間不足一個月,須提交有開學日期的入學通知書。
外文材料須到公安局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5個工作日後取得。
⑶ 港澳通行證辦理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需要15個工作日。首次辦理,需要經省級部門審批、制證,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大概15個工作日,即三個星期的時間。到戶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辦理,需要的材料是: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兩個都要,正本和復印件也都要;2,近期護照照片4張,辦理的地方都有拍快照。在辦理處填寫表格後,與資料、照片一起交上去;受理後10個工作日發證;收費100元,領證時收,因某種原因拒發的,則不收費。填表時同時申請簽注,也就是在通行證上貼紙,註明可以去香港或澳門。以個人旅遊名義申請簽注,允許每年香港兩次,澳門一次。可以在領證時把今年的三次都申領,也可以去一次申請一次。簽注收費每次20元,申領時同時簽注三次的,合計收費1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⑷ 廈門出入境辦理一次要多久時間才能領港澳通行證 辦理時間是4月23號辦理要幾號才能領同時已經辦理郵政快遞
你好,不是第一辦理《港澳通行證》,只需要辦理續簽業務,一般需要5個工作日(不算節假日)。
你4月23日申請辦理,應該在4月30日左右就完成辦理了,但由於五一假期,加上郵遞時間,你應該在5月6、7日左右就能收到《港澳通行證》了。
希望你早日收到!
⑸ 港澳通行證辦理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15個工作日,網上申請、電話申請簽注8個工作日,窗口申請、郵政代辦點申請簽注10個工作日。
但是不一定在規定時間能拿到證件,具體需要看工作人員的進度安排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公民退出中國國籍的,應當將所持普通護照、出入境通行證交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應當將所持普通護照交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⑹ 辦理港澳通行證要多久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首次或非首次申請)。但均不含郵遞日(一般在五天左右)以及節假日。便可拿到證,以廣東省市民申辦港澳通行證流程為例: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以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三)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前款第(四)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項中「在內地無子女」,指不具有內地常住戶口的子女。
二、申請方式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應由本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共同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並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港澳關系人因患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面見和詢問的,應提交港澳關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見申請和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
三、申請手續
(一)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系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16周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滿18周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港澳關系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並提交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結婚證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或者結婚公證;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4、屬於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證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5、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並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系屬於以下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關系人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四、公示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辦理時限和證件領取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線後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情況復雜的,審批時限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人憑批准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並依法收繳或者注銷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6個月,一次出境有效。
(6)廈門辦港澳通行證多久擴展閱讀
證件換發和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搶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應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香港入境事務處,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重新為申請人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書」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
注意事項
(一)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送港澳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協助面見、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親子鑒定以及公示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四)申請人的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聯系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補正申請材料,不配合面見詢問、親子鑒定,或者未申報聯系方式變更等,視為申請人自願撤回申請。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政務服務網-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