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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中級法院什麼級別

發布時間: 2022-05-29 05:43:24

A. 中級人民法院是什麼級單位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等)。

(1)廈門中級法院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及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B. 人民法院等級怎麼分的

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 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2)廈門中級法院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C. 中級人民法院什麼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是三級單位。
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2、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3、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通常為在區一級基層人民法院依地區設置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此類推。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D. 中級市人民法院法官屬於什麼級別科級處級


【1】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級別為例:

他是法學碩士,高級政工師,處級審判員。

【2】中級法院一般是處級單位。

【3】資料來源:北京大學

E. 法院分為中級,高級,最高級,三種嗎

法院分為中級,高級,最高級,基層級4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1、基層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法院: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3、高級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並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最高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區別如下:
一、級別不同。
1、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2、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受案范圍不同。
1、中級法院負責本市內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和下屬基層法院上訴的二審案件;
2、高級法院負責全省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F. 廈門最高級別法院是什麼法院

地級市中最高級別的是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高一層,就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G. 法院有幾級級別

四級。1.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中級人民法院是地市級的,它管轄的一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就是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但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4.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它管理的案件是: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主要任務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審判中適用法律時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對下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復,並審理因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判而提出上訴的案件。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級別的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審終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並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H. 中級人民法院是什麼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為地級市的法院。一般為副廳級。但是我國的計劃單列市以及副省級城市的法院也叫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它們都是正廳級。直轄市的是高級人民法院,為副部級。

I. 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級別

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為比照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職配置。
檢、法兩院屬於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不隸屬於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政級別按所在地同級政府機關的副職對待。
最高院為副國家級,高院為副省部級,中院為副廳局級,基層院為副縣處級,基層庭為正科或副科(也有配置到副處的,比如黑龍江農墾的農場法庭過去是配到副處的,近年不高配了)

J. 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區別

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區別如下:
1、級別不同。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受案范圍不同。中級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高級法院負責全省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案件。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但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