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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交通事故警察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 2022-05-29 21:28:36

㈠ 交通事故怎樣找交警中隊辦理

1、首先要去找到辦案警官,然後和他溝通,看還需要完善什麼手續。
2、要留下警察的電話便於電話咨詢。
3、詢問事故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來,要記得去領。認定書是十分關鍵的東西。
4、然後可以去警察那邊看看之前的筆錄,方便今後如果打官司的話,要了解最細致的東西。
交警會根據現場情況,綜合認定事故的責任。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復核一次。

㈡ 普通交通事故交警怎麼處理

1、事故責任劃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最先要做的是保護事故現場同時叫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建議在此時打電話報警,由交警介入處理。交警介入後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然後根據整個事故情況及成因對事故進行責任劃分。2、保留肇事者相關身份資料,以備起訴時用。責任劃分完畢後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此時傷者及傷者家屬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同時一定要在交警隊復印肇事者方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車輛保險單(用於以後起訴或者理賠所需要)。3、保留醫療費用押金單或傷者在住院期間向醫院繳費時醫院在收到相關費用後會出具押金單,在出院時憑押金單進行結算同時辦理出院,如果押金單丟失則會遇到無法辦理出院或者很難辦理出院的問題,因此押金單一定要保管好。

㈢ 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一、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弔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弔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㈣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二、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三、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四、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五、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4)廈門交通事故警察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㈤ 廈門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打110,讓交警出事故認定書,然後去定損索賠

㈥ 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是什麼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快速處理流程:
1、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優先保護第一現場並及時拍照;
2、查詢被撞人員傷亡情況;
3、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由交警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㈦ 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是怎麼樣流程。

接到報警後,立即出現場,扣押事故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然後勘查現場、拍照、測量、畫出事故現場圖,對於一般的的事故,現場就能劃分責任的,直接劃分責任出具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於事故比較嚴重的或者現場不能劃分責任的,要扣押事故雙方的車輛,然後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像車速、剎車系統、碰撞痕跡等等,然後根據鑒定結果和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作出事故責任劃分,並下達正式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認定書的3個工作日後,就可以放車了,返還證件,對事故雙方進行一次調節,如果能達成協議的,直接簽訂協議互相賠償就完事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節結束,交接給你的工作也結束了,事故雙方就賠償的問題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
事故處理中,事故雙方有違法行為的,像醉酒駕駛、吸毒駕駛、故意撞人的,造成人員死亡的,等等交警會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拘留當事人。
在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事故中受傷的一方要是保全肇事車輛,法院也批准了,那麼交警暫時就不能放車,沒保全的就必須放車了。

㈧ 出了車禍事故後交警隊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准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並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8)廈門交通事故警察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

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㈨ 交警處理車禍的流程

一、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二、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三、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四、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五、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並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六、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廈門交通事故警察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㈩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答:交警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如下:
1、接到報警的,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2、到達現場並進行勘察;
3、對現場進行取證;
4、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
5、根據勘察以及詢問結果製作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