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廈門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廈門市轄區內從事商品經營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其價格行為應遵循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市場的價格秩序,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價格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標准(以下商品和經營性服務簡稱為商品,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標准簡稱為商品價格)。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並使其經濟利益受損害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採取不正當價格手段,獲取超常利潤的行為。第六條 物價行政部門是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機關,價格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第七條 工商行政、標准計量、公安、監察、審計、財政、稅務、糧食等部門以及金融、新聞機構和消費者委員會應配合物價行政部門及其價格檢查機構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向物價行政部門及其價格檢查機構投訴和舉報。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的行為進行價格欺詐,損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一)採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級規格、摻雜使假、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
(二)採取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蒙騙消費者的;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標價上有欺詐行為的;
(四)以虛假廣告、告示捏造、傳播商品虛假市場供求信息及與商品本身價值不符的價格信息,欺騙消費者的;
(五)囤積居奇,高價炒賣的;
(六)通過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強行服務,強迫接受其自定的價格的;
(七)違反規定互相串通,聯合約定抬高價格的;
(八)憑借壟斷地位實行價格壟斷的;
(九)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第十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採用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價格水平超過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幅度,牟取暴利:
(一)經營某一商品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幅度的;
(二)經營某一商品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平均差價率允許上浮幅度的;
(三)經營某一商品獲取的利潤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平均利潤率允許上浮幅度的。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價格水平,是指該商品在市場正常交易和服務中,形成的多種價格相對平均水平,包括相應的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第十二條 市場價格水平採用如下辦法之一進行測定後予以認定。
(一)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物價行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測或專項測定,必要時予以公布;
(二)對受理檢舉揭發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由物價政部門授權價格檢查機構進行測定;
(三)由物價行政部門委託行業學會、協會、價格行業協調組織對本行業商品市場價格水平進行測定;
(四)由物價行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測定。第十三條 本市各行業的主管部門及其組織的行業學會、協會或行業價格協調組織,有義務協助物價行政部門或接受物價行政部門的委託,測定本行業的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並有責任依照國家的有關價格法規引導與規範本行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學會、協會、行業價格協調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水平應報市物價行政部門認可備案。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測定單位作好市場價格水平的測定工作。第十五條 物價行政部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對有關行業和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幅度進行測定並調整。第十六條 價格檢查機構對投訴、舉報的暴利案件予以受理,並對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投訴案件的受理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訴者需提供書面材料、購貨或消費發票,還應提供其他相應經營者的可比價格;
(二)投訴的暴利行為,必須符合物價行政部門規定實施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范圍;
(三)投訴應在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
Ⅱ 市監局將調查洗衣液奶茶,該款奶茶存在哪些問題
誤導消費者、對洗衣液外觀侵權、部分標識模糊、有炒作的嫌疑、對小孩子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等問題。
Ⅲ 廈門市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旅遊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旅遊、從事旅遊經營與管理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以旅遊資源為載體,以旅遊設施為條件,招徠、接待旅遊者的綜合性服務行業。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突出地方特色,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營造文明、有序、整潔、優美的旅遊環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把旅遊業作為重點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改善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與相關行業的發展。第六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旅遊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業實行監督管理。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旅遊資源和名優旅遊商品的開發及本市整體形象的宣傳等。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制定和實施旅遊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不斷完善培養初、中、高級旅遊人才的職業教育體系,提高旅遊教育、培訓水平,培養適應旅遊產業發展的專業人才。第九條加強旅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市民的旅遊意識和保護旅遊資源的自覺性,發揮新聞傳播機構與社會輿論對旅遊發展和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作用,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二章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第十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開發旅遊資源。第十二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內涵,符合廈門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機構,應當從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保護管理區域內的旅遊資源。第十五條興建旅遊飯店、度假村、游樂場(園)等旅遊建設項目,須先徵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第三章旅遊經營與管理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拒絕非法設定的收費、罰款和攤派;
(二)拒絕無合法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
(三)抵制任何部門推銷其指定的商品;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
(五)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服務收費和其他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三)尊重旅遊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不得強制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四)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旅遊安全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必需的安全設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五)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旅遊統計報表等資料;
(六)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培訓,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旅遊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第十九條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旅遊新產品,提高旅遊品質,拓寬宣傳促銷渠道,發揮口岸輻射作用,增進旅遊合作與交流。
Ⅳ 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本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與發展經濟並重,採取經濟、法律、行政措施全面推進合理、有效使用能源和節能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包括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等內容。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區域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過程中,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情況的分析評價,提出節能對策和措施。第六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並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節能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與節能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提高用能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九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節能考核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考核評價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內容,作為重點用能單位節獎超罰的依據。第十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節能監察工作機構,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准、節能設計規范、用能狀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標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對依法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解釋能源效率標識的含義,不得誤導消費者。第十三條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單位地區生產總值電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電耗,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等統計信息。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培訓、信息交流、資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引導節能服務機構積極開展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合同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服務。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第十五條鼓勵發展低污染、低能耗項目,培育節能型新興產業,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第十六條實行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本條例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三)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二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以下稱為市級重點用能單位)。第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第十八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Ⅳ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經濟特區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2020)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加強對血液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建立促進無償獻血健康發展運行保障機制,將無償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無償獻血工作有效開展。
「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無償獻血年度工作方案。
「無償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無償獻血工作;
「三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
「四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統,實現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市中心血站、醫療衛生機構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優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費用核銷管理流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償獻血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推動無償獻血。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積極推廣無償獻血、自體輸血。」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工作,相關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轄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無償獻血。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組建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無償獻血志願服務。
「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無償獻血和安全用血知識的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以及其他廣告發布媒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經常開展公益性的無償獻血宣傳。
「鼓勵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影劇院、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社區,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單位等,通過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配合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以宣傳畫、標語、宣傳片等形式,廣泛開展無償獻血宣傳。
「每年六月為無償獻血宣傳月。」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會同資源規劃部門制定固定獻血站(點)的設置規劃,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組織實施。
「流動獻血車采血作業的地點,由市中心血站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溝通、協商後確定;公安、市政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人流量大的商業區、車站等地的有關業主單位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配合。」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公民可以參加無償獻血。
「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六、將第十條修改為:「無償獻血的每次獻全血量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獻全血間隔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可以縮短獻全血間隔期,但男性一般不少於三個月,女性一般不少於四個月,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單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採集量和間隔期按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七、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中心血站對無償獻血者,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實行安全采血,發給《無償獻血證》,逐步推行電子無償獻血證。」八、第十二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五款:「無償獻血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獻血者在就醫時可以終身免費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捐獻單采血小板的,獻血量按照一個治療量摺合全血八百毫升計算。」九、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醫的,可以免費使用血液,其免費用血總量以無償獻血者所獻合格血液總量為限。
「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標准以上的獻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就醫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規定免費使用血液。」十、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本條例規定可以免費使用血液的,可以按照規定報銷相關費用。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十一、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中心血站應當優化獻血流程,改善獻血環境,為無償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
Ⅵ 假機油在市面上有哪些分辨的技巧嗎
現在劣質機油的問題還真的挺嚴重,基本每個月都有各地警方查獲劣質機油的新聞見報,規模越來越大,手段越來越高超,包裝出來的劣質機油可亂真。我也不敢用維修店的機油,都是自己買進口的魔力紅機油,正規進口的高端機油國內有官網的不多。每瓶機油的瓶身上都貼有「進口中文貼」和「一對一的防偽碼」,官網可以驗真假,也不怕買到假貨∞
Ⅶ 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和對外交往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具有良好社會聲譽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促進海峽兩岸交流和祖國統一,貢獻突出的;
(二)熱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三)積極為本市引進先進技術和人才、設備,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發展,貢獻突出的;
(四)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投資環境,貢獻突出的;
(五)積極為本市開拓國際市場,開展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六)促進本市發展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開展交流合作,貢獻突出的。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市政協、區人民政府、市級黨派、團體以及廈門地區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屬的科研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填寫《廈門市榮譽市民推薦書》,並向下列主管部門申報。
屬港澳同胞、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外國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上列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提請,可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頒發證書、證章。報刊、電視台、廣播電台等新聞媒體可對其事跡給予宣傳報道。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第六條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可由舉辦單位邀請榮譽市民參加,並享受貴賓禮遇。第七條榮譽市民在進出廈門口岸時,各有關單位給予禮遇。第八條榮譽市民在本市期間,由有關接待部門提供方便。第九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Ⅷ 廈門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規劃建設,優化道路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相協調。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綜合治理。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規劃、市政、建設、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忠於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加強對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學習內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旅遊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第七條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運輸企業、機動車所屬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和扶助。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第九條道路的規劃、建設和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及安全、暢通的原則。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應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毀、移動、塗改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缺失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修復。第十一條養護、維修道路及其設施影響正常交通的,養護、維修部門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交通。
道路出現損毀、坍塌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其他情況,道路建設、養護部門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第十二條除日常養護、維修道路作業外,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佔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有關單位應於5日內予以審批。佔用、挖掘道路需中斷交通的,批准部門應當提前5日發布通告。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
佔用、挖掘道路時,須在現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並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標志和交通引導標志。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按規范標准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第十三條樹木、線桿、架空管線、廣告牌、標志牌、井蓋及其他設施出現傾斜、斷裂、缺損或倒塌可能影響交通時,維護單位應及時整修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可先行排除,所發生的費用,由維護單位承擔。第十四條需開辟通道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審批部門應徵求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一)擠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渣土;
(三)從事維修、擦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志、標線:
(七)在車行道兜售、發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廣告、標語、旗幟;
(九)其它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