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辦理產權證需要哪些資料呢
辦理產權證需要的材料包括:1、申請辦理產權證的當事人個人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房屋購銷合同的原件和補充合同的原件;3、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4、房屋的完稅憑證,也就是契稅繳款書;5、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和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Ⅱ 辦理房屋產權證需要准備些什麼資料
辦理產權證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核檔證明、完稅證明;產權登記申請書以及其他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Ⅲ 廈門安置房產權證辦理
法律分析:1、房地產評估。到所在縣區或市的房產交易大廳。辦理這項時先要決定由誰負責評估費用,買賣雙方均可,申請人要填委託書,提交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平面圖、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提交後可拿走,自己保管以防丟失,留復印件在交易大廳即可。2、評估由所在的市一級房產評估機構負責,由於要評估的多,往往得等一段時間。評估費占房產評估額的0.5%,交完錢後給你兩份評估報告。3、交營業稅。到房產所在的地稅分局或地稅所辦理。需提交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評估報告。4、辦理房產證過戶。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需提交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平面圖,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完稅證明,房產評估報告。這是需要買賣雙方都到簽字,按手印,結婚的需要帶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交易費,按房屋3元/平方米收,簽完字後,還需要到當地財政局交契稅。5、領取房產證。需要交登記費80元,工本費10元,印花稅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Ⅳ 辦房產證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辦理房產證,一般需要產權證,產權人身份證,買房身份證,購房資格證明材料,;已婚,有的需要戶口本,結婚證,然後去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Ⅳ 辦理房屋產權證要帶什麼材料
辦理產權證需要的材料包括: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房屋平面圖、申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房產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Ⅵ 辦房產證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辦房產證需要的材料有: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房屋平面圖、申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房產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Ⅶ 辦理產權證都需要什麼資料
辦產權證需要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相關資料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房屋登記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房屋登記,並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