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北京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及指南一览
城市低保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1北京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及指南一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北京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北京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就业人员需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或银行流水单;有集体分红的,提供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或相关凭证;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4)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申请前6个月内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 证明书 ;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供劳型粗伍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 报告 。
北京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城镇居民:
1、申请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填表
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3、审查
区(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
4、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农村居民:
1、申请
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卜或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填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村委会为凳辩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3、审查
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
4、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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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
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
导语:只要达到低保申请条件并成功申请的,即可每月领取低保。下面我为你整理的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低保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低保发放标准
1.安徽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 “两线合一”。
2.广东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745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61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55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 485元、335元。
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3.浙江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为653元和570元,预计到2020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22元和869元以上。
4.湖南省2017年低保低保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最低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
5. 辽宁省2017年低保低保发放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三、低保申请流程
(一)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低保申请流程
1.家庭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的需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3.当地办事处审核;
4.不管通过与否,给予通知;
5.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发放到户。
;⑶ 北京申请低保要求
北京低保申请条件包括: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城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8年2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发消息,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900元调整为10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410元调整为2000元,该标准从2018年1月起实施。具体标准有: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腔粗辩赡养凳拆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伍缺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