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幼升小摇号政策
法律分析:摇号入学,指的是采用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原则,跟学生填报志愿顺序、学校招生人数等有关,当报名人数少于学校的招生计划时,学生直接被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时,采用电脑随机录取。计算机在进行随机录取时,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首先对填报志愿学生的第一志愿进行电脑随机录取,当第一志愿填报某所中学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从第一志愿填报该校的学生中随机进行录取至满额为止,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转入第二志愿电脑随机录取,按照此办法直到最后志愿录完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B. 北京学区摇号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1、何种情况下进行民办校摇号?
据北京市级政策规定,对于一所民办校,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将全部采取电脑摇号录取的方式进行。同时,所有民办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例:海淀区人大附中分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面向海淀区普通班非寄宿招生计划为79人,实际报名人数大于79人,则全部进行民办摇号录取入学。
2、六年级民办摇号细则之招生是怎样的?
据北京市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以招收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孩子为主。
例:海淀区民办校以招收本区孩子为主,其他外区也有招生计划,但本区招生计划数大于外区计划数。如:人大附中分校面向本区招生94人,面向外区招生6人;师达中学面向本区招生300人,面向外区招生40人。
3、六年级民办摇号细则之派位录取工作如何进行?
区教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随机派位录取工作,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派位结果进行公证。
4、六年级民办摇号细则之志愿填报录取相关
六年级家长自愿填报志愿,然后统一摇号派位,当同时被多所报名学校随机派位初录时,孩子家长仅可选择一所学校确认就读,一经确认则不能更改。
报名统一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进行,想要报名哪个区的民办校,进入哪个区,按照提示报名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C. 北京小学入学摇号政策
法律分析:1、就近分配学生的入学 。自愿申请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校就近登记入学 具备在朝阳区登记入学资格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校中自愿就近选择一所学校登记报名。自愿申请一般公办初中校就近登记入学 具备在朝阳区登记入学资格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的一般公办初中校自愿就近选择一所学校登记报名。 单校划片入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对口接收本校小学部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各初中校对口接收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归属本校招生服务片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多校划片入学 以学籍所在地划分的学区服务片内各独立小学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学区服务片内初中学校的入学志愿。
2、学生到公办寄宿学校的入学 具备在朝阳区登记入学资格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的公办寄宿学校自愿申请一所登记报名,并在“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志愿的填报。
3、学生到民办学校的入学 具备在朝阳区登记入学资格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的民办学校自愿申请一所登记报名,并在“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志愿的填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